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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


第八章钱币兑换商、他的妻子及马刺行会——商业和手工业

        中世纪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祈祷者、战斗者、做工者。最高的是基督教教会人士,其次是贵族骑士,最底层是各类劳作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至于商人则被排斥在等级之外,像阿奎那这样的大哲学家竟然都认为商业活动是不光彩的、下贱可耻的职业。但是商业和手工业仍然在不断发展。

        一、中世纪的商业

        早期中世纪商业的衰落与10-13世纪的发展

        罗马帝国衰亡后,西欧商业确实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沉寂和衰落。但人们看到,即使在最黑暗的时期,西欧也从来没有出现商业完全消失、一切都是自然的“以货易货”的时代。在蛮族国家时代,商业的确衰落了,东西方之间生活水平高低程度的不同,使西方只能拿奴隶、木材、皮革、谷物等粗糙之物去换取他们所觊觎的东方的奢侈之物,而且内部的交换也由于经济的衰落而衰落。但是,商业依然存在且发展着。无论在墨洛温时期还是加洛林时期,商业都是必须的。教俗贵族要享受,故垂涎于东方的高档商品,如贵重金属制品、丝绸织物、瓷器玻璃制品、酒、香料等等。下层人民需要食盐之类的生活用品和铁器之类的生产用品,商人和商业自然不可或缺。法兰克时代最重要的商人是居住在北海沿岸的弗里西亚人,他们与法兰克本土、斯堪的纳维亚及不列颠进行贸易。但总的来看,早期商业规模极小,经商者也多为业余而非职业商人,商品种类也极少,是商业相对衰落的时代。

        10、11世纪商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兴起是同步的。可以说在西欧的南方和北方,商业同时得到发展。以意大利诸城市为中心的地中海贸易兴起,商人们占据东西方交通的要津,向东与阿拉伯人、犹太人。埃及人等进行商业贸易,向西向北与西班牙、法兰克、佛兰德斯、英国、德国等进行贸易。于是出现无所不在的意大利商人和成为商业中心的诸多城市,如威尼斯、米兰、*。比萨等。北方的佛兰德斯及北海贸易区辐射大陆和英伦三岛,影响所及商业繁荣,出现了像香槟那样的国际性集市,以及著名的莱茵和汉萨城市商业同盟。南方与北方两大商业区域相互之间的商业贸易更使西欧商业充满活力与生气。在这个“信仰的时代”,熙熙攘攘的商人在西欧的道路与河流上,为了“利”而往来穿梭,奔波不息。意大利人跨越白雪皑皑的阿尔卑斯山,肩挑背负、车载马驮来自东方的香料。丝绸、珍宝之属,将其售予那些喜好奢侈的法国、德国贵族。德国人沿着著名的琥珀商路为南方的贵族供给琥珀、玛瑙、皮革之类。在莱茵河上航行的不仅有德国人、法国人,也有来自北欧的丹麦人甚至捷克人、保加利亚人等……

        商业更生了!

        市场与集市

        市场是地方贸易的场所。市场的设立有些是自然形成的,如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等造成大家聚集在那里进行商业贸易,有些是有国王和君主颁发特许状后建立的,有些则是地方领主为收取货币金钱而建立的。英国1198-1483年王室共分赐市场特权证书2800件(不限于给城市),但据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有市镇800多个,这些市镇就是有市场交易的城镇。大陆上市场也非常多,甚至引起人们的抱怨,说新市场排挤旧市场而使它衰落。交易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般为周六和周日(城内每日进行产品交易者是本城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他们有自己的店铺,但在市场日他们必须到市场去做生意,而不能在自己的店铺内出卖产品,违者处以重罚),日中为市,鸣钟为号,开门让做生意者进入。如12世纪一位法国作家所描述的:

        “在周六的日子,乡下人为了做买卖,从周围各地云集而来;他们运入蚕豆、大麦,或者任何种类的谷物来出售,而在市场上鞋匠和其他手工业者摆设着货摊。”

        市场多设在教堂大院内或市政大厅等公共建筑物前的广场上,有城市官员进行管理和征收市场税。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大都是小生产者,没有太多的专业商人,交易产品大多是农产品、畜产品以及粗糙的手工业品当然也有从外地运来的铜铁之类的产品。城市市场还有行商坐赁所贩运来的高级商品。此外,各地逐渐出现定期的专业性市场,即规定每月某一天或某几天在某地专门进行谷物、牲畜、木材。葡萄酒等的交易。日落时分,教堂钟声响起,市场即行收场,人们散去。

        市场交易扩大乃有集市出现。集市是指区域性贸易甚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与市场相比集市有更大的规模、更丰富的商品、更集中和更长的交易时间、更专业性的商人和更复杂的交易成员构成、更集中于城市。集市往往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延续一周、数周或一月。几乎所有的国家和较大的封建领地上都设立有集市,国王和领主对于前往集市的商人们不仅给予特别安全状,而且给予一系列优待条件,如减低关税和通行税、售货的便利、设立特别的法院来解决争执等。如果说市场是城市市民和周围地区农民高谈阔论闲聊的场所,则集市是城市的重大节日。集市开市之日,往往是隆重的赛会日,故有“费尔(fair)”之称。

        西欧集市在12、13世纪有很大的发展,许多城市建有集市,更有许多城市以集市而著名。意大利的威尼斯、*、比萨、米兰等都有出名的集市;佛兰德斯的集市有伊普雷(2月28日一3月29日)、布鲁日(4月23日一5月22日)、土鲁特(6月24日一7月24日)等;德国有科隆、莱比锡、汉堡、法兰克福等城市的集市;英国有波士顿集市、圣吉勒集市、圣艾夫斯集市等。法国有鲁昂、巴黎、奥尔良等,而最著名的是香槟集市。香槟是香槟伯爵的领地,由五个伯爵领组成,其中香槟和布里zhan有最重要的地位。香槟位于连接佛兰德斯和意大利的商路上,地理位置极其优越,加之该地物产丰富,于是形成中世纪西欧最大的集市。香槟集市实际上是一系列集市,它们轮流在特鲁瓦、拉尼、普罗文、奥布河上的巴尔这四个城市举行,每个城市集市的时间长达一个半月,而且特鲁瓦和普罗文则举行两次,此外还有小的集市,所以这里终年集市不断。香槟集市的繁荣和成功,除了地理等因素外,香槟伯爵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伯爵也从中获得极大的收益。他们提供安全保障,消除盗贼和土匪,为此甚至积极消灭周围森林中的狼群;他们与许多国家签定条约,以减免前来贸易的商人在其他国家过境的通行税;他们制定统一的度量衡;他们派专门的警官来维护集市的顺利进行;他们为商人们提供宽广的营业大厅和大的储货栈;为了集市的行政管理,他们制定出了精细的管理职员的制度:有监督2-3人,负责司法警务和公布管理法令,有集市书记后来取代了监督,有秘书即监印官,有警卫官人数有时达100多;更有集市法院随时解决集市上的纠纷,市长也参与到集市的管理。因此,各国各地区的商人千里迢迢赶来进行贸易,有意大利人、德意志人、英国人、佛兰德斯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波兰人以及来自拜占廷等近东的商人,当然还有法国各省的商人,如诺曼底、布列塔尼、普罗旺斯等地区。交换的商品则汇集了西欧乃至东方的产品无所不包,诸如呢绒、丝绸、皮革、毛皮、生皮、香料、药材、食盐、糖、粮食、酒、黄金、白银、珠宝、木材等等。14世纪后地中海与北海的贸易多走海路,经直布罗陀海峡,沿大西洋洋流北上,到英吉利海峡,再与佛兰德斯、英国及波罗的海等国交易,于是香槟集市衰落了。

        商业的运行

        政治法律环境——技术条件之一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独立半独立的地方领土的存在决定了商业的艰难命运。国家国王、领主、城市都把沉重的负担加在商业贸易上。国家一方面抑制商业,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商业的税收能够缓解财政之困难。商业贸易要受到无数次的海关税和沿路通行税的盘剥,尽管它们名称不一,收税者不同。通行税原本属于国王的权利范围,但割据的局面使地方领主及城市也攫取了这一权利。封建割据的局面使西欧无论水路还是陆路的交通被人为地切割,道路上设立无计其数的关卡不让行人车辆通过,河流中建起大小不一的堤坝和鱼梁阻止船只的航行。据估计14世纪末法国卢瓦尔河上有关卡130座。德国13、14世纪易北河上有关卡35座,多瑙河上奥地利境内一段有关卡80座,美因河上有20座。12世纪末莱茵河有关卡19座,13世纪末为35座、14世纪末有近50座,15世纪末为60座。设关立卡目的只是为了征税要钱,每个封建主,无论公爵、伯爵、子爵,还是国王、堡主对过境的一切大小商人都雁过拔毛,处以罚金、课以重税。税收种类之繁多,从以下名称可略窥一斑:过境税、桥梁税、运货车税、河流税、渡头税、通行税、货物通行税(包括的商品无数,如牛、马、腌肉、腌鱼、麦类、蔬菜、干果、金属、皮革、葡萄酒、羊毛、武器等等)。税收额之重,往往使商人不堪重负。15世纪塞纳河上谷物运行200英里等于其售价的一半,可见其重。因此,货物在出售时总是将税收计算在内,据估计一般货价要增加20%,而经过塞纳河和莱茵河则要加价50%。

        不仅如此,各地方领主还巧立名目,甚至公然勒索,征收许多税外之税。他们强迫商人走他所规定的道路好收取通行税,在德国这叫“强制走路”。有许多时候,领主就是强盗,能征税时征税,能抢劫时抢劫。在德国某地,一位领主的奴仆被派在名苏尔德桥的桥上收集过桥税,一旦遇有单身旅客经过,他就将旅客杀死,尸体抛入河中,财物据为己有,正所谓谋财害命。更有许多蛮横荒唐的陋习,如从一辆载货马车上落到地上的任何包裹都归当地的领主所有。而如果一辆载货车翻倒了,则车上的货物全部归当地领主。而当时道路条件的恶劣是人所共知的,落货于地和翻车之事常有,更有贪婪的领主蓄意破坏领地内的道路,如毁坏路面、设置陷坑等,以便获得翻车上的财物。而按当时流行的“船难法”,所有从遇难船只上漂流来的货物,或者一艘搁浅货船、损坏货船上的货物,都归当地海岸封建主所有。通过掠夺商船而发财,成了zhan有海岸地带的封建主的惯用手段,法国布列塔尼海岸上有一个领主甚至以海岸上的一座危险山岩自傲,认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宝石。于是,他们黑夜中于礁石林立的海区设置灯光,诱使商船触礁受损。如果船只漂流到岸,即使没有受很大损失,也往往被扣留货物。若遇抵抗,船上人员往往难逃一死。但是,商业贸易带给政府和国家王室的利益,使他们仍然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商业最低程度的运行。如维护国内的和平,保障商旅的安全。为维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国家往往与别国签定协议合约,有时甚至以开战相威胁。国家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地方领主或城市在对待外国商人或外地商人时不要太过苛刻,严格控制“战时捕夺许可令”和对外国商人的报复。

        沿海地区的“船难法”被许多国家的法令所禁止,11、12、13世纪各国议会都不时给它以谴责。12、13世纪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法令,以取缔“万恶的习俗”——船难法,亨利一世曾下令,如果船上还有一个人能活着逃出来,该船就不被认为是一只难船。1275年的法令更规定,如果从船上还有一个人或一只鼠或一头犬活着逃出来,该船不得作为一只难船。国家还试图以强制登记的方法,保证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许多地方的契约或者加盖公家印记,或者有教廷、皇帝、国王、主教、市公证机关的亲笔签字。一些关于商业的法规规章制定出来了,管理商业的法庭也出现了,英国有行商法庭(又称灰脚法庭),后来有大法官法庭;在威尼斯、*、佛罗伦萨和巴塞罗那有海事法庭和商事法庭;在波尔多有贸易的监督官。他们经常以迅速而高效的程序审理有关的商业案件,有的是在“一日之间”,有的是在“两次涨潮期间”或“三次涨潮期间”结束审判案件。

        进步的地方领主和城市也在改进对商业的态度和行为。领主与领主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不再只是遏制和报复,他们更多地以相互的谅解来保证双方商人的利益,各自给对方商人提供较好的条件,以发展贸易。一些进步的王公贵族采取了某些积极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商旅从自己的领地经过,收取过境税。而且,随着王权的逐步强大,地方领主所立下的一些规矩也在逐步改变,如任意勒索减少了,通行税固定了,德国的王公们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离开公路,而他们可到任何他们所愿意到的市场去”。

        道路交通——技术条件之二中世纪的商人多为行商,无论市场的远近,道路交通都是连接商人与消费者的纽带。然而几百年来,罗马帝国的庞大的公路系统,已经破碎不堪;许多道路早已废弃不用,仍在使用者的路面早已面目全非,当年以石子铺设的路面如今只剩下泥土也许还有杂草。冬季泥泞难行,夏季尘埃四起。因既无泄水处又无排水沟,道路上常有终年积水潭。或者路上杂草灌木丛生,严如丛林,商旅难过;或者河流出现处既无桥梁又无船只,只能涉浅滩而过……

        下面这个有趣的故事却真实的刻画了中世纪行路的尴尬与无奈:

        有一个来自另一寺院的牧童,被住持派出去从草地运回青草。仆人们把青草装载在驴背上。驴子在回家的途上通过某一段下陷的道路时,载货被两旁高起的地方夹持住,驴子滑过去自行回家,但牧童还茫然不知。他呆站在草旁,时常以鞭子击打草捆,并拼命恐吓着驴子。他也并不离开那里,直到他的伙伴来找寻他;他们好不容易使他相信:驴子已经走了;而没有一只驮兽,青草是动不了的。

        道路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落后等困难总是可以克服的,而人为的劫掠和发难则往往难以逆料,其对商人的破坏也更加严重。中古时期西欧盗匪横行,为祸尤烈。骑士是中世纪的职业战土,但除了打仗,他们更多地抢劫和骚扰。战争能带给他们荣耀,抢劫则带来财富。他们跨马提枪,对过往行人商旅横加勒索甚至公然的抢劫。骑士的这些行为甚至被上层贵族视为勇敢和值得尊敬。更有许多贵族虽然自己不干拦路抢劫的勾当,但容许他们的城堡作为盗匪藏匿和储藏赃物之所。以至教会和地方领主为保护本地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得不与骑士达成某种协议,如教会的“上帝和平”就要求骑土不要攻击商人和百姓。但往往对骑士没有多少约束,他们依然我行我素。中世纪关于道路抢劫的记载如此之多,好像没有一次旅行能够幸免。陆上有跨马持枪的响马剪径,海上有挂着黑帆的大小海盗船只出没。而且国家对海盗行为甚至有些许的尊重,挪威贵族阿尔夫以波罗的海上的大盗出名,而当他回到老家时却被其国王提升为子爵。巴黎南部不远处的丛林曾是盗贼出没之处,以至人们必须结伴而行。盗匪的横行使得出外旅行的人们必须携带武器,如1156年绯特烈一世的法令中规定,“任何为经商而过境的商人,得携带一把剑,绑在他的马鞍上或放在他的马车上;但他应为防御盗贼,而非为反对无辜的人们而使用它。”更多的商人往往结伴而行,或组织护卫队。经商行路之难,由此可知。然而,中世纪的经商条件不是永远如此灰暗,它也在逐步改善。从政府到个人的修桥补路的立法与行为,12、13世纪之后逐渐多了起来。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曾颁布法令:一切公路的宽度,应足够容两辆马车对面而过,或者16个骑兵并排而行。并且一些领主拿出部分捐税用于维修道路,当时的原则是沿路的领主应负责维修道路,维修的费用应以征税所得来支付。虽然,这一原则往往停留在形式上,但好歹有人在做。并且公众对于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很大的兴趣和关心,保养维修道路被认为是一种神圣而又慈善的义务;捐造一座桥梁或一条公路,或进行这方面的劳动,足以解除罪孽。下列情况是常有的,若干个家庭、个人联合负责来保养附近的桥梁或道路。如1174年在意大利,有兄弟两人从政府获得某种特权,条件是:他们必须好好保养米拉河上的一条石桥,以便人们通过。12世纪末维马雷的一个年轻教士认为自己听到上帝的声音得到上帝的启示,要他在罗尼河上的亚威农造一座桥,他热心地去做了。结果,不仅建造了桥梁(1177—1189年),而且还组织了“护桥兄弟会”,成员包括俗人和僧侣。在中世纪,教会和修道院对维持道路交通的良好状态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当时的政府行为,教会不仅拿出钱物用于修桥补路,而且教导人们积善行德,补路修桥,对行善之人主教往往赐给赦罪符,用以鼓励和宣扬这种行为。而为了本地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国家乃至地方领主开始肩负起维护和平驱除盗贼的使命。英国1285年的法令规定:应砍除道路两旁200英尺范围内的荆棘和树木,使盗匪在沿路难以藏身。各地领主常常与骑士首领达成协议希望他们不要抢劫和骚扰来本地经商之人,若有可能他们也派军队清除盗匪。像上文提到的香槟伯爵为了集市的安全招募了很多警士的行为,也不在少数。而教会则以上帝的休战与和平来限制骑士对商旅行人的打劫。

        运输工具——技术条件之三商路的破损、狭窄限制了运输工具的发展。中世纪的载运货物多数以骡马驮运,也有受过训练的骡子、公牛或马匹用于拉车载货,但车辆很少能够用于较远距离的运输。驮兽虽然能够进行远距离的运输,却有如蜗行,速度极慢。每天走多远才算完成目标,很难一概而论。走走停停对商人来说是常事,从一地到另一地所需时间往往依两地之间道路交通的好坏而定,长短不一。据说,每天走18英里就相当可观了,这大概指载货行走。若单骑而行,速度可达50-60英里。从罗马到英国坎特伯雷旅行的平均时间是7个星期,意大利商人到香槟集市的时间一般为20—25天。而一个法国商人从南部蒙托班经阿维尼翁、恩布伦、比萨到罗马,需时23天,每天的速度达56英里。载货而行,陆路不及水路。西欧地势平缓,河流众多交叉纵横,海岸线悠长,水路四通八达,极利于航行。而且比较起来,船只的载重远远大于马匹及车辆等陆上载具的载重,一般一辆货车载货很少超过1吨,而一条驳船的载重一般在15-100吨之间,航海大船载重在100吨甚至200吨以上。10、11世纪船只的构造比较简单,大陆船只有甲板和船首楼。13世纪船只开始建造房舱,供人们睡坐和居住之用。14世纪有些地方使用了有3层甲板的船。北方贸易区的船只与地中海地区相比,有不小的差异。英国的船只一般小于意大利,并且北海船只的船首和船尾高耸,作野凫昂首翘尾状;地中海的船只的船身则低平而狭长。13世纪威尼斯等地的一般运输是用圆形的小船只,船上装配有三角帆,名叫考格或卡勒克。而他们(指威尼斯、*、佛罗伦萨等)与佛兰德斯及英国等地的贸易往往用大平底帆船和“方帆船”或“圆船”(叫做耐夫、柯根和赫尔克)。15世纪*名为卡勒克的大帆船的运载量达到800-1000吨之多,其他地方也在发展大船运输,但小船的技术和经济上的灵活性使它一直能在商业运输中占据极重要的地位。船只推进的方法是帆奖并用。13世纪一只船墙上挂一块方形或三角形的帆已经极为普通了,威尼斯的船只有两只船樯和挂两块船帆甚至有了三幅帆或四幅帆的船只。船上配备有数量不等的船桨,船桨置于船的两侧,从桨口伸出船外,船内安放长凳,供划桨者坐而操之。14世纪的一位作家写道:一只船有60条长凳,两边各30条共有120个桨手在工作。航行的速度也比陆路行走快,10世纪时,从帕维亚到威尼斯约为200英里航程,快船3日可达,即一般速度可达60—90英里,自不可与陆路同日而语。并且,水上运输的费用比起陆上来要少。

        货币信贷——技术条件之四商业贸易离不开货币这一交换媒介。早期西欧商品经济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加洛林王朝货币已经不见了。而查理曼的货币改革给西欧以持久的影响,这就是银本位制。名义上国家仍旧可以铸造一些金币,但事实上只铸造银币。货币铸造权从理论上来说属于国王,但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实际上许多封建主和城市都迅速攫取了铸币权,国王自己也把铸币权赐给教会和其他封建主。结果是西欧凡有最高领主权的地方都发行了不同的第纳尔。在各领地,不同的货币代替了查理曼的镑,五花八门的货币造成了巨大的混乱。不但货币的种类繁杂,而且货币的重量与质地也大大下降了。各封建诸侯不断以重量轻、成色次的货币来代替流通中的货币,以此牟利,结果早先的银币变成了黑色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加强各国开始渐渐收回封建主的铸币权,14世纪初法国保有自己的铸币所的诸侯只有30人左右,1320—1321年法王菲力普曾拟订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币制的计划。英国王权一直较大陆强大,故铸币权属于国王。并且,从12世纪末起在西欧许多地方进行了货币改革,1192年威尼斯铸造了崭新的货币格罗特,不久伦巴第和托斯卡拉的诸城市开始仿造。12世纪末,英国出现了改进后的先令银币。1266年法王路易九世铸造了格罗斯托洛斯银币,不久又铸造了格罗斯巴里斯银币。德国和尼德兰也开始仿造,并且金币也开始恢复,用于流通。1231年绯特烈二世铸造了奥古斯都金币,1252年佛罗伦萨开始铸造风靡一时的佛罗林金币。1284年威尼斯仿造了自己的金币杜加特。14世纪金币铸造在整个西欧得到发展,法国、西班牙、英国都铸造发行了自己的金佛罗林。货币的改革使货币流通恢复到一种比较健康的状态,也就有利于商业的发展。货币流通的不足,使信贷成为商业发展最必要的一环。贷款是最古老的信贷方式之一,参与放贷的以犹太人最为著名。在中世纪,他们确实名声不好,在任何一地居住,他们都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保护,而更多时候他们往往被驱逐。1261年布拉班特的亨利公爵下令将一切高利贷者从其领地上驱逐出去。129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将英格兰的犹太人驱逐出境。1306年法王美男子菲力普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这样的事例在各地经常发生,犹太人被视为渎神者和万恶不赦之人。实际上在经济愈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犹太人愈少,倒是在东欧犹太人的势力较为强些。因此,在中世纪发放贷款者中犹太人的作用被人们夸大了,比起伦巴第人,即意大利人来,犹太人的信用经营似乎是小巫见大巫。尽管教会谴责放高利贷者,但他们自己成了中世纪非常重要的一支放贷力量。要说明的是,许多信贷是用于消费的目的,用于商业的信贷要到晚些时候才有较大的发展。金属货币在交换中的作用和便利是很清楚的,但商人经商携带大量的货币显然不便,一是笨重,一是不安全。货币种类的繁多使货币兑换不可或缺。兑换货币成了一种赚钱的事业,经营货币兑换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批准,并支付领主一定的租金,因此这些人获得特许权有半官方的性质。后来他们从兑换货币发展到替人保管款项,他们也收受存款和扣押的资金,于是,出现了专门替人存放货币的钱庄以及与此相应的支票、汇票和纸币,于是这些兑换商就有了银行家的身份。在甲城居住的商人欲往乙城做生意,他只需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放在甲城的某家钱庄,并从该钱在取得存钱的凭证,然后去往乙城经商。他只需拿出存钱的凭证就可以在乙城的某一指定的钱庄(有时为一家所开设的同一钱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钱庄达成协议互相为对方提供方便,因为两地的货币可能不一样,需要兑换)兑换出同等数量的货币,当然他得支付钱庄的保管费。这就是支票及汇票的起源。于是在布鲁日,威尼斯的杜加特可以兑换成弗兰德斯的格罗特,在*可以将英国的格罗特兑换成佛罗林。汇票带来的方便显而易见。而背书行为的出现是在15世纪中叶,在汇票和支票的背面签字或盖章使它们具有了纸币的全部特征。持有背书的汇票,商人的代理人即可前往处理一应事情,而不需要持票人亲自去做。意大利银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一方面说明商业及日常生活对货币及信用的需求,另一方面说明意大利人在信贷业中的地位。放款业务由个人的小规模发展到集体的大规模行为就是银行的出现。银行家们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他们为教皇国王和权贵们的战争和奢侈生活发放贷款,这些告贷往往难以拒绝,但利润也极高。巨大的利润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有4个意大利银行因与英国国王做交易而破产:卢卡的里卡尔迪银行毁于爱德华一世手中;佛罗伦萨的弗雷斯科巴尔迪银行败在爱德华二世手上;巴尔迪和佩卢齐银行又因爱德华三世而破产,1290-1345年间他们向3位爱德华提供的贷款不少于43.3万镑。银行家们也为商业行为提供资金,他们与商人和工业家做大笔业务,发放信贷或者为商人们开立账户或者购进汇票。

        货币的流通、信贷业的发展、银行及信贷技术的进步等等,说明自12世纪开始,商业在这一技术条件上的较为有利。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朗、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等人的研究证明,中世纪信贷在商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应该说信贷在任何时候都在起作用,信用在各个时期的差别只是量上的,而非质上的。在中世纪,信贷的表现形式很丰富,有赊销,无论零售还是批发以赊销方式进行交易者不在少数,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很突出。如意大利的商人跟英国的羊毛贸易,佛兰德斯商人跟英国的呢绒贸易,英国商人跟法国的酒的贸易等都经常采取赊销的方式。短期贷款和投资也是商业和信用结盟的常用形式,用于商业中的贷款类型有“销售贷款”、“交换贷款”等。至于纯信用形式的出现则以汇票、支票等为标志。信用的发展刺激银行业的发展。虽然商业信用所使用的仅仅是可供利用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但它带给商业的活力是巨大的。

        商业管理——技术条件之五尽管在西欧中世纪,人们也轻视和排挤商人,但由于商业能带来领主们所需要的金钱货币,于是我们看到各种权力机构,甚至个人,都在努力将其触角伸向商业。国家对商业的干预在中世纪屡见不鲜,有时可称之为经济政策。严格说来,国家的管理与干预应该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如英国的诸多商业法令或者规定只能以英国商船运载货物,或者规定只能在某集中地进行商业贸易,或者禁止羊毛出口国外而鼓励呢布的出口,这些法令显然有利于英国民族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世纪国家形态的原始性以及国家机构的不完善,使国家往往成了以国王为主的某一王室的家族行为,于是国王的许多政令和措施大多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及家族的需要,而甚少考虑国家的需要。国王往往向商人征收重税,以满足一己之私。更有国王和君主向商人借大笔款项而最后赖账不还,致使商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如英国三位爱德华的赖账使意大利4家银行破产。爱德华四世则喜欢到商人家里吃饭,在饭桌上他往往狮子大开口,“请”商人资助。他们或者干脆没收商人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国家的商业经济政策主要有对各种商品的供应及买卖,保障粮食的供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因此,在饥荒时期。鼓励从外部运进粮食食品,禁止向外出口,成了政府的通例。为此,一些政府将谷物供应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意大利北部的威尼斯、比萨等城市,尽最大的努力大量采购以刺激粮食进口。一些政府则将置办粮食进口的事宜交给私人去经营,如英国。与此同时,国家采取措施调整国内市场上粮食贸易的条件,如禁止粮商组织的垄断,开放粮食零售商业,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此外为了满足国王及贵族们对所谓必需品和奢侈品的需求,政府往往制定优惠的政策以招徕外国商人,英国1303年的立法规定给予外商在英国经商的特权,如汉萨商人在英国甚至享有比本国商人更多的优惠。正如爱德华一世所主张的,“国王懂得外国商人对达官贵人是宝贵和有用的”。统治者也认识到,给予商人的保护无论对商人还是对自己,都是“有利益和好处”的。于是,他们给予商人城市和市场以特别的和平。德皇红胡子绯特烈和绯特烈二世曾宣布普遍的和平以保护他们人民的快乐田园。他们建立城市市场、集市“把城市治理并且保持得太太平平,就能发展起来,变得富饶”。14世纪时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责任,佛兰德斯的伯爵们已经在为开掘运河,改进河流之航道等公共事业作贡献。君主们努力维持保养国内的道路交通,建造新的道路和桥梁,因为“对国家有用和对商人有助”。同时,他们颁布法令,以求禁止对过往商旅横征暴敛。1275年英国法令禁止征收苛刻的通行税,开征新的通行税必须得到国王的许可。佛兰德斯的通行税变得固定,法国德国也曾进行过这方面的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为保障商业的顺利运行,政府对商业的诸多重要环节和要素也进行管理和干预。如控制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在英国获得很大的成功,在其他国家也有过类似的努力;管理度量衡,虽然西欧在度量衡上五花八门,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领主及城市公社都在努力使其统一和规范。13世纪绯特烈二世的法令规定任何人使用错误的度量衡(如砝码斤两不足等),都将处以1磅黄金的罚款,若违反者交纳不起,则当众给予鞭答,且将量器衡器悬挂在他的脖子上。若再犯将锯去其一只手,若执迷不悟第三次违反禁令则只好送他上绞架了。在勃艮第的夏提戎,对尺寸不足的商人给予65苏的罚款,尺寸太大则罚款5苏。有时则将短斤少量的商人的货物没收。政府对价格也进行管理,中世纪强调的是公平价格。1196年英国颁布“度量衡条令”,建立了全国性的度量衡体系。对面包的价格做出极其细致的规定,面包价格按粮食的成本,面包的重量大小而定。每种类型的面包的重量根据粮食谷物价格而确定。国家政府对于任何个人为牟利而干预市场造成市场价格波动的行为都严令禁止,如禁止以垄断的方法使别人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禁止以垄断的方法大量或全部收买、禁止囤积居奇。

        除了国家政府,地方领主、教会、城市行会等权力机构也对商业进行着管理甚至操纵。为吸引商人来本地经商,他们也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他们建立市场与集市,并加强对集市与市场的管理,如设立商业的市场法庭以处理商人的纠纷,成立维持治安的市场警察、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官员以监督市场的运行、颁布有关的市场法规反对欺诈。对商人的商品质量加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在这方面城市行会的作用更突出。假酒问题同样使中世纪的人们很恼火,13世纪末的一位作者写道:“当人们品尝那些酒时,一些酒商采取欺骗手段。为了使苦酒和酸酒尝起来好像是甜的,他们诱使品酒者先吃干草、坚果、咸奶酪或者以香料烹制的食品”。所以该作者建议顾客最好清早品尝酒而且要在洗漱之后。许多法令反对酒中参杂任何有毒的物质,如粘土、盐、明矾、甘汞之类是绝对禁止的。酒中掺水、新酒与老酒参杂一般也遭禁止。1317年比利时城市列日的法令规定对那些酒中掺假者不仅要罚款而且将其开除其教籍、没收其财产、或者3年的禁止经商。从对酒的关注可以看出中世纪对商品质量控制的一斑。

        为加强管理,中世纪各地发展出相应的机构和官员。如经纪人、城市公告宣读员、度量衡维持员等。经纪人一方面为商人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他又监督外国商人保护地方利益。各地任命的经纪人虽然有不同,但作为地方市场的管理官员,他们对稳定度量衡的制度及控制物价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城市公告宣读员通常被雇佣来为酒做宣传,他可能高喊:“快到雷蒙或威廉的酒窖去,那儿有上好的卡拉曼酒、兰塔酒和巴尔玛酒”。他作为城市的官员负责监督度量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遇到酒店主人有欺诈行为,应给予罚款。其他官员也同样有对商品市场监督与管理的权利。有时中央与地方同时派人对市场和集市进行管理而引起争吵,这也反映了商业管理的普遍性。

        商业的组织

        尽管政治环境险恶,道路坎坷,关卡林立,盗匪横行,市场变幻莫测,商人的财产甚至生命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但是受巨大的商业利润的吸引,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们甘于冒险,去博取厚利。也正是在这种冒险经商之中,商人们摸索发展出许多商业组织来使商业顺利发展。为了对付盗匪,商人们开始结伴而行,久而久之形成了商队。队伍前面是旗手,中间是由弓和剑武装起来的商人及护卫之士围着满载着货物的车辆缓缓前行,车上以袋、桶、箱等承载着各色货物。最初这样的商队也许是松散临时的组织,只是因为同路而走到一起,并且中途不断有人退出(到达目的地),有人加入。后来松散的组织不再松散了,商人之间有了更多和更紧密的联系与约束。他们开始共同出资雇佣护卫商队,一起投资于某一商品的买卖,利润按每人的份额比例来分配。他们中间有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有商队首领,商人们宣誓相互忠诚,出卖商队利益的要受到惩罚。除了商队,合伙制要算最流行的商业组织。合伙制的形式因时因地而不同,在西欧各国各地区的名称也各异。或者因为个人能力不足财力不够,或者某种商业一个人难以独立进行,于是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商人联合起来经营,形成合伙制。一般合伙制有3类:第一,“资本”雇佣商人的服务,可称之为“服务合伙制”;第二,商人雇佣“资本”,可称之为“资本合伙制”;第三,“完全”或“真正”的合伙制,所有合伙人既提供资本又提供服务。第一类接近于普通的服务契约,商人只是资本的雇员为资本服务,并获得一定的佣金。第二类接近于普通的贷款,商人借贷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三类集前二类于一体,体现了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在意大利合伙制主要有3类:第一,“委托制”,由两方组成。一为坐商,提供商品或货币或意见之后对具体的经商一概不管,只在家中坐等消息和到时分得利润。英语用“睡(sleeping)”来形容他们的坐享其成。一为行商,押运商品货物到目的地,进行具体的交易,完成任务后返回。委托制的特点是坐商或委托人只提供资本不付出劳动,获得利润的3/4。行商只贡献劳动不提供资本,获得利润的l/4。因此,它表现出来的主要是“服务合伙制”的特征。坐商多为手中握有资金而又因各种困难不能亲自经商的孤儿寡妇、教士官吏或者年老体衰的商人,他们通过投资而获取利润。第二,“协作制”,与委托制基本相同,也有坐商与行商之分。其特点是双方(或多方)都提供资本,而只有一方提供劳动。坐商提供2/3的资本,行商提供1/3的资本,利润平分。它具有“资本合伙制”的特征。第三,“共事制”,是双方既提供资金也提供劳动,并共同承担债务。它多由家族联合成长而来,是较为完全的合伙制。当时还有一种名为“海上借贷”的经商方式,由商人向人借款。若航行中商船受损,货物丧失,则由投资者承担,商人不必还款。但如果船只到达目的地,则不管经营之盈亏,商人均须还本付息。这样的投资因为风险大,放利息也高,一般为本金的40%或50%。但这一方式更像高利贷,而不像合伙制。

        德国、英国也有相对应的合伙制存在。尽管它们的名称有不同,但基本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合伙制主要流行于所需资本较多、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又以海上贸易最为突出。意大利合伙制绝大多数实行于海上贸易,如跟英国、佛兰德斯的羊毛贸易,跟拜占廷及东方的奢侈品贸易等。合伙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两人三人的合伙制在逐渐扩大,成为多人的合伙制。经营业务范围由最初的一次带上许多种类的商品,慢慢演变为从事某一类或几类专门商品的贸易。经商对象由最初的漫无目的,演变为占据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市场。总之,从中世纪商业组织的发展可以看出其基本趋势,商业规模在不断扩大;合作经商的商人和非商人人数在逐渐增多,多人合作的情形很普遍;合伙制转变为公司,商业组织朝着近代专门化、规模化、规范化迈进。公司是商人的联合,从13世纪出现于西欧各地。最初公司规模较小,约二三十人。这种联合更多地出于家族或亲朋关系,公司也往往以家族命名。如13世纪的锡耶纳的朋塞努里公司,有成员23人,其中4人为公司奠基者之子,1人为侄子,其他人为外来参加者。此类公司的经营形式灵活,由参加者每人出资。集体经营,往往一二年之后即行解散,进行核算分红。利润的分配或以所出资本的多少为据,或以所付出经营劳动的多少为准,或不计资本不计劳动大家有福同享平均分配。结算之后又另行组织,重新投资经营。因为有家族这一核心故能够维持较长的时间。公司有类似今天经理的人物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该管理者一般经验丰富,能力出众,深孚众望。公司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各地开设分号,有代理人负责当地的经营业务,该代理人往往为家族的一员,分号与总号之间的联系就主要靠各代理人与公司的这种家族关系来维持。这一类的家族公司以意大利的商人开设的最多也最为活跃,他们的公司及其分号遍布西欧,控制和操纵着许多商业的运行。据估计,14、15世纪意大利有此类公司近200余家。

        与意大利不同,北方贸易区家族公司的数量较少,更多的是商人与商人的联合,14世纪初英国有集中地贸易制度,14世纪末15世纪初出现了商人冒险家公司。集中地贸易虽然是由英王以法令形式设立的,但商人自发联合的特征也很明显。从14世纪起,英国在大陆先后有圣奥梅尔、安特卫普、布鲁日、根特、加莱等集中地,商人们将商品(主要是羊毛)运往大陆的集中地进行贸易。最初的集中地贸易是商人与商人互不干涉,独立经营。后来集中交易使商人的联合得到加强,而且商人的商业行为也日渐规范,在集中地商人们不仅服从于该地总督或商人公司的管理向国王交纳贸易税,而且逐渐形成一些经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不得私自压价,不得坑害同行等。因此,集中地贸易制度使“羊毛商人组织为半合作状态的贸易”。商人冒险家公司是一种规约公司,跟联合股份公司不同。参加者交纳入会费后,根据大家认可的规约单独进行贸易。每个在国内市场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商品(主要是呢布),然后集体运往海外销售,个人出卖商品所得款项由商人自己决定处理办法,或通过汇票带回国内,或购买商品回国经营。而规约主要是装运呢布的数量和出卖时的互相监督。在安特卫普或尼德兰的其他城市,英国商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同时一起出卖其呢布。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一种协议的固定价格,但规约所体现的限制竞争和防止商人减价出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意图是很明显的、该类公司甚至对年轻商人的品行、商人在某地的住址的选择等都有规定。冒险家公司实际上是商人的联合,但商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能走到一起来主要是为了与国外商人竞争而集体抢占市场,同时也为了防止海盗抢劫而集体装船而行,有时联合雇佣武装护航队。公司实行寡头统治,其组织机构最上层是总督(总裁)1人,其下是助理12人(其中至少8人为伦敦商人),最底层是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其中2/3为伦敦商人)。决定公司规约的虽是成员大会,但操纵和控制者是最上层,后者把持着公司的一应事务,从商业决策、制定章程到具体的商品出卖等行政经济大权都掌握在他们之手,普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

        商人行会——商人的组织

        商人行会是西欧各国行会组织的第一种形式,或最初的形式。商人行会的出现则更多是商人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走到一起,组成行会。

        与手工业行会不同,商人行会在一个城市一般只有一个。商人行会的参加者多为富裕的商人,实际上直接生产者也参与其中,但他们也是亦工亦商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商人行会是城市所有工商业者的组织。在最初城市的工商业者即城市市民,他们或经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但不是所有的工商业者都能够成为城市市民,也不是所有市民都是行会的成员。构成行会主体的是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但占主导的是富裕的商人,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李普逊认为商人行会是富有商人的组织,它排斥手工业者。

        商人行会的兴起与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正是在城市争取自由自治的斗争中,商人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先锋和最终的获益者而出现和成长壮大。商人行会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和国王手中获得各种经商以至政治的特权,这些特权往往就是城市的特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商人行会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虽然我们见到很多城市有两套班子,一为城市市政的、一为商人行会的,但许多时候二者是可以重合的。这一点从当时文献不加区分的称呼城市市民为“‘市民”、“公民”或“城市公社和商人行会的市民”、“商人行会的温彻斯特的市民们”,以及一些地方将市政机构与行会领导人物合二为一的行为可以得到证明。许多商人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英国的商人行会会长被称为“埃尔特曼”’,是仅次于市长的人物。巴黎商人行会的会长拥有广泛的权力,他的司法审判权不但及于商会成员,而且及于全体巴黎市民,他负责城防建设,监督道路桥梁的修筑,主持城市警务及粮食供应,并征收赋税。可见他的政治作用之大。即使商人行会在一些城市不是市政机关,它也是市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成员的监督管理事实上起着政府的作用。甚至它的宗教职能和社会职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市政机关的管理和统治,因为这二项职能教育和稳定了成员队伍,也就给城市带来稳定和秩序。

        当然,作为一个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商人行会更经常和更主要的职能是规定和管理城市经济的运行。如对城市商业活动的垄断,许多城市的特许状明确规定,“非商人行会成员不得在城市及郊区从事商业活动”,任何人违反此禁令都将受到处罚;对行会内部成员均等机会给予保障,消除潜在的竞争隐患,表现在控制采购物品的个人优势,提倡利益分享,有些城市甚至形成分享权制度和共同交易制度。如英国莱斯特城规定,若某个成员购进了一批货物,无论货物的来源怎样,其他行会成员都可以要求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后者所付的价格与货物购进时的价格相同。利物浦规定商品运来该城必须先出售给商人行会,价格由估价人来确定,外乡商人如拒绝,他必须购买一张允许其在开放集市上出售商品的许可证。此外,有控制商品的价格、限制营业方式,甚至监督手工业生产活动。

        商人行会的经济职能(这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政治职能)最突出的是它不断为城市及商人争取经商的种种特权,因此在与各级封建主做斗争时行会往往是急先锋。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税收的豁免权的不断获得,如我们所知的领主征收多如牛毛的税收,在许多城市商人行会的努力争取下,渐渐或被免除或种类减少或税收额减轻和固定。在英国这些特权多来自国王的特许,在大陆则多来自领主。各城市获得特权的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但商人行会所作的努力本身构成了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运动的最为成功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人行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早期城市历史的创业阶段。虽然商人行会统治城市,实行寡头垄断,但它的确为城市的发展在争取良好的环境。

        二、中世纪的手工业

        手工业生产

        作为农民家庭副业或庄园手工业而存在的手工业早已有之,但我们在此只讨论已经与农业分离的手工业,即独立的手工业。

        中世纪手工业部门很多,较为重要的有采矿冶金业、建筑业、纺织业,其他有制革业、缝纫业、屠宰业、金银首饰业。面包烘烤业等等。下面对几个较为重要的手工行业作一简单的介绍。

        建筑业看一看中世纪高大巍峨参天耸立的教堂、凝重气派的修道院,以及别具一格的城堡,你不得不对中世纪的建筑业和那些建筑工人,表示由衷的钦佩。10世纪开始西欧教堂、修道院和帝王贵族的宫殿城堡多以石头为材料建成,故直到今天仍然大量保存完好,与中国土木结构的建筑颇有不同。要建成一座教堂或修道院,少不了各色工匠。粗石匠在山中料场采掘石料,将其打制成所需的各种形状。以矩形为多。细石匠以其高超的技艺,将各类石头雕刻成各具特色的艺术品,如圆拱、浮雕、窗饰。完成一件建筑,最关键在于事先的设计与规划,故总设计师往往能以他的不朽杰作而青史留名。一般充当总设计师者以有高超技艺和丰富经验的石匠为多,有时教会人士也参与其中。设计者会有自己的偏好和特点,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建筑设计往往风格较为一致,形成我们熟知的罗马式、哥特式等类型的建筑。此外,建筑需要大量的木匠、铁匠、瓦匠、玻璃匠等必须的专门人才和帮工。对各色工匠的指挥安排的合理与否往往决定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英国建于安格尔西岛上的鲍马利思城堡,14世纪初开工时,曾集中有石匠400人,铁匠、木匠30人、壮工1000人,到1330年时已经开支1.44万镑,但终于因为无经费而没能建成。

        建筑行业的工人往往居无定所,他们携带斧头、凿子、锤子之类的工具游走四方,受雇于人。招之即来,工程竣工即去。所以,他们一般没有属于自己的行会组织,而石匠即使有行会组织也较为松散。

        采矿冶金业中世纪的采矿冶金主要有铁、铜、锡、铅、金、银等金属的开采和冶炼。西欧各国都有较为丰富的矿藏,如德国萨克森的弗来堡的银矿,英国德文郡和康沃尔郡的铅、锡矿,西班牙的铁矿等。中世纪的采矿和冶炼技术都相当落后。很多矿址只是一个不大也不深的坑,一人蹲坐其中进行挖掘。一块土地上布满大大小小的矿坑,成为一景。遇有岩石不能通过,则只好放弃。较深的矿井也有,但由于排水、提升等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一般采矿者难以承受。晚期中世纪的合股公司出现和富裕商人参与开采,才使之有所改观。早期一般冶炼熔炉很矮,才1米左右。以木炭、风箱之类的燃料和工具来煽风点火,故温度极低,产量当然不高。冶炼所需的高炉直到14世纪才出现于德国,名“斯托克”炉,高有10米,据估计它每年产铁40-50吨。15世纪鼓风炉的出现则带来冶炼技术的革命,高温冶炼使金属矿物变成流质熔浆,于是铸造技术取代锻造技术。虽然西欧的采矿冶炼技术直到晚期中世纪还十分落后,但它们基本提供了社会的生产生活所需要的金属及其制品。铁满足农业和其他行业的需要,金银满足铸币、货币流通和贵族家庭生活和装饰的需要。有需求就有供应,也就有利润。个体手工业者的独立经营也就为较大的联合经营所取代,形成了采矿冶炼上的合伙制。入伙者身份各有不同,但以商人的介入最为引人注目。他们注入资金,雇佣大量工人,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14世纪中叶,英国有人拥有7处锡矿,雇佣工人不下300人,则该矿主已经有资本家的特征了,这是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二条道路——商人变成资本家。

        纺织业羊毛纺织是中世纪西欧各国最重要的手工行业,其中,又以佛兰德斯、意大利、英国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毛纺织业最为发达,它们造成的影响也最为深远,不仅产品行销西欧之外,而且在毛纺织业中最先产生资本主义萌芽。从羊身上的羊毛到人身上所穿的呢布,其中的生产工序相当的复杂。羊毛的质量是生产的第一道关。欧洲各地虽都产羊毛,但只有少数地方羊毛质量最优,如英国的奔宁山脉两侧的坡地,西南部科茨沃尔德的丘陵地带以及希尔福德、林肯二郡的高地都以盛产优质羊毛著称。羊毛买来后,有分类、打击、去尘土和去油脂等最初的工序。之后是刷毛或梳毛、纺线、织呢、漂洗、染色、修整等一整套工序。短纤维的羊毛用刷子整刷,用于粗纺纱线;长纤维羊毛用梳子梳理,用于精纺纱线。经过整梳的羊毛可纺成毛线,一般由妇女在家中进行。直到13世纪手摇纺车出现前西欧一直用纺锤纺线,效率低下。将毛线织成呢布是很重要的一环,对工匠的技艺要求比较高。织机有二人操作和单人操作两种,可织出宽幅呢和单幅呢。不同工艺和质量的毛线可织成不同工艺和质量的呢布,一般按毛线种类分为粗纺毛呢和精纺毛呢。呢绒从织机上取下之后紧接着进行漂洗。将呢绒放入木桶或石臼之中,和以一定数量的漂白土,以水清洗,去掉杂质。漂洗的过程也是呢布缩水的过程,有时呢布的宽度可缩小1/5至1/2,长度也相应缩短,从而增加密度和重量。同时,漂洗可使呢布的纤维交织缠绕在一起,使呢布进一步黏结,呢布表面也变得光滑柔软。呢布漂洗最初以人力,漂洗工用双脚在浸泡呢布的桶中用力踩,以使杂质洗去。13世纪开始推广使用水力漂洗坊,即利用水力带动两个木捶以代替工人的双脚,交替打击水槽中的呢布,提高了效率,以前一匹布需要3人,如今一个工人可照管一系列木捶的工作。所以,有人称其为13世纪的工业革命。染色工序可在3个阶段进行,可染羊毛、染毛线和染呢布,而以染呢布最常见。之后是一系列的呢布整修工作,有绷晒工序使之绷直干燥在长度宽度上达到要求;有起绒工序使呢布表面布满绒毛;有剪绒工序使呢布的绒毛长短整齐划一,表面平整光滑。最后,色泽鲜丽光洁平整的呢布被送往市场出卖。

        各地区毛纺织业的运行和操作,基本上都遵循这一套程序,但技术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原料的充足与否决定了它们的发展程度。西班牙虽然盛产羊毛,却只能是原料供应之地。佛兰德斯则依靠其技术优势形成西欧毛纺织业中心,处于领先地位。像圣奥梅尔、杜埃、根特、布鲁日、里尔等城市都是著名的纺织业中心,成千上万的工人在纺织行业工作,城市里到处是工场、作坊,工人们以钟声为号,进行工作和休息。意大利则以其商业贸易的便利和雄厚的资本,发展出自己的毛纺织业。13世纪后期,因为佛兰德斯的毛纺织业技术工人的迁入,意大利也有了技术优势。14世纪初,佛罗伦萨有3万人从事毛纺织业,有200个毛纺织公司,每年可生产呢绒8万匹。14世纪末米兰有毛纺织公司363个,其中267个是个人经营的,97个是合伙经营的。

        英国的毛纺织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成为“民族工业”。凭借它丰富的原料,逐渐取得的技术优势,以及国家的强有力的支持,英国终于在14世纪后半期在国际毛纺织业中取得领先地位,由羊毛原料的供应国一变而成为呢布的主要出口国。确实直到14世纪中叶,英国平均每年输出的羊毛仍然多达3万袋。此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干预和国内呢布工业的迅速发展,羊毛输出逐年递减,1351-1360年平均每年输出3.2656万袋,而1446-1459年年均出口羊毛只有8000袋。与此相对照的则是,呢布出口快速而稳步上升。14世纪中期英国一年出口呢布只有4422匹,到14世纪末,1392-1395年间,每年出口呢布可达4.3万匹,到15世纪中叶,呢布出口一年达5.4万匹。与佛兰德斯和意大利不同,英国毛纺织业不依靠城市,而是兴起于乡村。尤其是水力资源丰富的西部山区,东部的诺福克、索福克、埃塞克斯等郡以及北部的约克郡,呢布制造业发展迅速。可以说凡有溪流小河及水力漂洗坊的地方就有呢布业存在,并且形成了几个重要的呢布业中心,如北部约克郡的西赖丁、西部格洛斯特郡的斯特劳德河谷、威尔特郡的卡斯尔库姆庄园,它们都是重要的呢布产地,在那里也出现了大规模的呢布生产和大的毛纺织企业家。这些呢绒商雇佣大量的工人为其进行生产。他们采取家内制,即将原料发放给工人,由后者纺织成纱线或呢布,然后收回,一匹呢布的完成需要许多工人在不同的工序中加工和生产,家内制是当时最流行的生产方式。同时,大呢绒商所经营的集中的手工工场已经出现,著名的有约翰·温奇库姆因在伯克郡的小城镇纽伯里开办手工工场,人称他为纽伯里的杰克;约翰·塔姆在格洛斯特郡经营手工工场。正是从这些手工工场中产生了最初的资本主义关系。

        手工业行会

        行会组织同行业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组织称为行会。早期行会组织以商人行会为主,商人行会是行会的第一种形式。为了保护自己,反对商人行会的控制,争取商业特权,于是手工业者组织起自己的团体——手工业行会。手工业行会的出现是较晚时期手工业和商业分离之后的结果,但它并不是在商人行会完全退出经济舞台以后才形成的。英国早在亨利一世时期就有手工业行会向王室交纳税款的记录,但它们多数受商人行会的控制,并且数量有限。直到13世纪下半叶,甚至14世纪,手工业行会才真正登上历史舞台,而且有不少城市没有手工业行会。手工业行会是同行业的组织。制革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制革行会;制鞋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制鞋行会;屠宰者组织在一起是为屠宰者行会;制刀者有刀匠行会;其他行会如手套匠行会、马鞍匠行会、马刺业行会、成衣商行会、木匠行会、铁匠行会等等,不可尽数。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行会。有时,同一行业的内部分工也产生许多行会,如英国呢布行业中就有织工、染工、漂洗工、呢布修整工等行会,并且呢布修整工行会发展演变为呢布商公会,完全控制了呢布业的生产。1415年英国约克城有57个行会,赫里福德15世纪末有行会20个,而伦敦1422年有行会111个。

        行会主要是个经济组织,它在城市生活中主要发挥其经济职能。在手工业行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主旨是排斥竞争,使小手工业者能够在简单的条件下维持生产和生活。因此,它对内是消除同业者的竞争,对外是维持本行业的垄断地位,不允许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插足本行业的特定的某一产品或某一产品的某一部件、某一工序的生产。所以,行会对生产规模、生产过程、价格。工资、原料、市场等方面都有细致的规定。

        行会也是一个政治组织。尽管,行会直到较晚时期才为国家或城市当局所承认其合法性,但是它的两个政治特征逐渐明显表现出来。一是它的政府特征,它成为事实上的集各类官员于一身的组织;一是它的法律特征,它成了实际上的某类法庭。行会在成立之初,就肩负着保卫城市的重任。在与封建主做斗争,争取城市法律地位时行会组织是主要的支持力量。行会是工商业者的代表,由它负责与城市政府打交道。各级政府也事实上是通过行会组织来管理和控制城市手工业者和大小商人,诸如为各级政府征收各种税款、组织市民的选举、建立城市武装等。行会的法庭负责处理内部不公平竞争、产品工艺质量低劣以及个人的垄断等事情,并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或驱逐出本行业。行会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行会就是一个封闭的集团,是一个小社会。内部成员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一致对外。设立有公共的基金,成员有困难行会即给予救济。有共同的保护神和属于本行会的节日。进一步说,行会也是一个教育、宗教的组织。并且最初的行会多是从宗教、社会组织发展而来。

        一般行会的管理由会长和执事负责,会长设1人,执事设2-4人不等,他们由行会成员选举产生或由市长提名担任,任期一般为1年。他们多是有能力、最谨慎和办事公正之人,有时所谓选举是在少数人中间进行的,有时由卸任执事或会长提名。他们上任之初,须当众宣誓,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

        行会的等级行会是生产者的组织,也是不同地位的生产者的组织。行业生产从来就有技术熟练程度的差异,技术高超者能够以其技能在行业中获得声名和地位,并决定本行业的生产中的诸多事情,这些人就是所谓的师傅。初学者和技术较低者要想在行业中站稳脚跟必须向师傅学习请教,必须获得师傅的认可和推荐,他们就是学徒和帮工。因此最初的等级是技术上的,后来则将这一等级社会化、生活化,即学徒帮工较低的技术身份和地位被扩大至学徒帮工与师傅关系的几乎所有方面。一旦成为徒弟帮工,即意味着处于较低的等级。

        要成为行业的师傅必须从最底层的学徒做起。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被接纳为行业的学徒,学徒的出身要好,据说必须是正式婚姻所生的孩子,私生子不受欢迎。当然必须是男性。他们多是十几岁的孩子有些甚至更小。也许在成为学徒之前,师傅会仔细考察候选人的能力,看看他是否有从事本行业的潜力。当然必须交纳一笔费用给师傅,这就是学费。交费用的方式不一,以分期付款为多。此外,学徒的父母还将与师傅签定一份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当中对学徒的职责、学习的年限,师傅要传授的技术等条件会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有些契约还规定了学徒应得的报酬。说明学徒还是能够得到工资的,只不过得到报酬的方式不一,或以货币或以酒肉或以农物,英国莱斯特郡的一份契约规定,学徒每年可得到8便士,第八年则为每周6便士,此外还可以得到“酒、肉、紧身裤、鞋、麻织品、呢绒及其应该获得的手艺,不得有所隐瞒”。英国诺福克郡的一份契约规定:“托马斯·利斯布鲁克同意向罗伯特·尼克传授粗石匠的技艺,供给其酒肉等,并在学徒期间付给他3镑足色的英国货币和两套合身的衣服等,此外还有斧、锤、鹤嘴锄和泥刀各一。上述双方也完全同意托马斯个人将拥有和享用罗伯特在王村的一块地产及其附属物收入的一半”。师傅是行业的技术熟练工人,一般有一手绝活,他往往带一个或几个徒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手把手的传授、学习、揣摩中,完成师徒之间的技术传承和发展。学徒的学习是在师傅家长制的环境中进行的,师傅有如父母,学徒是为孩子。吃住都在师傅家中,故学徒往往承担与学习技术无关,却与学徒身份有关的情多事情,如照顾师傅的未成年的孩子、替师傅担水劈柴、生火做饭等等。繁重的劳动加之师傅的苛刻待遇乃至不时的体罚都是常事,故常有学徒不堪虐待而逃跑的事。然而无论怎样,学徒在学习年限中都能够完成学业,或2年或3年或5年或7年,长短不一。

        学艺期满,学徒并不能立即操刀上阵成为行业内的生产者,而必须再给师傅做一段时间的帮工。长短年限不一,有时长达数年。此时他可以得到工资,工资的支付或计时或计件,或以货币或以实物。但工资显然不能反映帮工在师傅家中所付出劳动的实际情形,这时的剥削性质非常突出。一段时间之后,帮工终于在师傅的同意下拿出自己精心制造的、反映其技术水平的产品,或者一双鞋或一只木桶或一只金手镯,送给行业的师傅们评判,师傅们点头称是则帮工可自己独立开业,师傅们面有难色摇头说不,则帮工只好黯然退下,等待下一回了。鉴定之时,帮工必须设宴款待本行会的师傅们,不知这一规矩因何而确立,但显然有利于帮工技术考核的通过。通过考核的帮工,若有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开业,便成为行会的师傅。

        师傅是行会等级中的最高级,是行会的全权成员。行会的事情由他们来决定,如制定规章、提出某项动议、审理行会的各类纠纷等。师傅是行业中最受尊敬者,往往一言九鼎。师傅的数量一般受到限制,所以能从帮工上升为师傅者不多。师傅是城市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行业技艺的传播者和总结者,也是一个教育者。他们在中世纪城市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通过他们得以代代相传,且发扬光大;手工业者的利益经由他们而得到一定的承认和保护;城市劳动者的素质因他们而有提高,他们不仅传授技艺,而且对学徒帮工的品行也负责。

        师傅一般都有自己的手工作坊,其经济社会生活就是在这一场所来进行的。生产的全部过程和环节都是师傅及其徒弟、帮工、家人独自完成的,与同行业的师傅联系极少。从原料的选购、产品的制造到成品的销售,都是由师傅独立进行的。但是,同业师傅往往居住在同一条街道上或同一小范围之内。当时的原则是“一人一行业”,师傅往往只能从事本行业而不能跨越。不过有些地方的情况也有不同,如伦敦城就有允许师傅同时兼营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那里师傅一旦获得经营某一行业的资格,就意味着可以经营其他行业。学徒、帮工、师傅这三个等级之间的关系,难以用过于简单的标准来分析之。学徒从师学艺,师传徒受这是最普遍的技术传授和继承的方法。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一模式使中世纪的技术得到继承和发展。并且,从师傅对徒弟的面面俱到的管理和关心可以看出这种家长制的温馨的一面。接受从技术到做人的教育,这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是必要的,前者使其有一技之长,后者使其能为社会所接纳和承认。帮工在跟随师傅之初,一般早已做过多年的学徒,所以与师傅之间形成了较为亲密的关系。一为帮工即可以得到工资,工资水平当然师傅与帮工有不同,但据研究差别不是很大。做帮工只是为了让学徒能积累下足够的资金来独立开业,同时也可以使其手艺更加纯熟,且使其与顾客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这些对帮工的发展都非常重要。当然后来师傅帮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是因为帮工成为师傅的机会越来越少,他们沦为真正的帮工;一是因为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日益突出,帮工的报酬与他们的劳动时间不相符。这样师傅与帮工就势成水火,行会也就成为了仅代表师傅集团利益的组织,于是帮工的组织出现了。帮工团体按手工业行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帮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些帮工兄弟会,与行会师傅进行斗争,有时发展为暴力的冲突。当然这已经是晚期中世纪时的情形了。

        行会的章程

        作为一个以管理行业生产为主的组织,行会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制定出一套较为规范细致的管理规则和制度,以约束行会成员和反对外部的介入,这些规则和制度就是行会的章程。虽然各行会章程因行业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从事本行业人员的限制。

        首先是限制招收学徒的条件。如有些行会规定不能接纳外国人做学徒。其次,限制非本行业人员进入本行业。非行会人员不能从事这一行业,而要加入行会又有许多的限制,如农村来的人、外城市的人、外国人,虽有同等的技艺也很难成为行会的成员。非行会成员从事本行业则会受到许多的限制,如产品质量上的刁难、商品出卖时的不被承认等。

        第二,对生产具体各环节的要求。

        行会是生产者的组织,因此所有行会规章中最为详细和严格的是关于生产各环节的规定,它们规范着行会成员的生产行为。

        行会规章对生产条件的规定。要独立经营,必须得有自己的作坊和相应的设备,这是进行生产所必需的,不然生产无法进行。即任何一个从业人员都必须有最基本的生产工具和场所,如纺工所需的纺车、织工所需要的织机、漂洗工所需的木槽等等,当然还有技能。行会又规定生产条件的最高限定,如不能最先使用比他人先进的设备,除非大家都已经在使用之。对生产规模的规定。其手段有二:一是尽量统一工作时间,一般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不准任意延长。禁止夜间工作,星期天也不准开业;一是限制直接生产者的人数,尤其是控制师傅接收学徒和帮工的数量。凭此二点,行会能较为有效地控制生产规模。当然更不会允许师傅随意增加生产设备。

        对生产所需原料材料的规定。一是规定原材料必须达到最低的质量要求,一是规定购买原材料的数量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甚至规定其他人可以平分已经买到的原材料。

        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行会手工业以质量获得信誉,质量是他们生存的最重要的保障。所以对产品质量,规章强调得最多。为保证产品质量,绝大多数行会禁止夜间生产,因为照明不好;也禁止以次充好。为此,行会首先是严格把好入行业之关,不让技术手艺不合格者进入本行业。其次,行业有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负责产品的质量。若有人不服从检查或查出质量问题,当场将劣质产品销毁,并给予重罚。对具体的产品质量,各行业规定得极其详细,对违反者的处罚也极为重。如伦敦屠夫行会的执事在检查中若发现肉已经变质,则将实物送交市长和会长处,请陪审团检验,若判定有问题,则被告将被处以枷刑,并当众销毁其出售之肉。有时,手工业者若在加工顾客委托的产品时出现质量问题,则加工者必须赔偿顾客的损失。

        对成品的价格、加工费、工资报酬等的监督和管理。对商品的价格,行会依据原材料的成本、产品生产加工时间的长短、付出劳动量的多少、产品所需技术的精粗、直接劳动者工资的多少而确定,行会有一个较为统一的价格标准,手工业者个人只能在这一标准范围来标价出卖,否则必受重罚。为此,行会对度量衡器的准确性、统一性都有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的检查官检查,查出作弊者由行会甚至市政机构给予重罚。

        第三,生产之外的行会事物的管理与要求。

        行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政治、社会、宗教组织。因此对行会内部生产之外的诸多事情,它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管理之。例如,对成员的道德品行的要求,如行会成员有偷盗行为,经教育后仍然没有改正者,将被驱逐出本行业,永不叙用;对本行业中成员相互帮助、利益共享的要求,如照顾救济贫弱者,婚礼葬礼后礼物共享等;对大家宗教虔诚的要求,每人须集资向教堂贡献,如蜡烛、钟绳等。下面是伦敦马刺业行会的章程(1345年),从中可以看出一般行会章程的特点。

        伦敦马刺业行会的章程(1345年)

        国王爱德华三世在位第19年,圣彼得锁链节之次日,星期二,下列各条款已在市长约翰·罕芒得、记录人罗吉尔·德·得番姆以及会长之前宣读,佥认为适合需要,于是加以接受,并用下列文字记载,俾能永久遵守。

        第一,马刺业从业员每日工作时间,应自日出开始,直到新门外圣墓教堂鸣熄灯钟为止,不得延长,因为任何人在夜晚工作皆不能如白日之精巧。由于本业中有甚多之人图谋在其制品中行使欺诈,彼等使用次铁与劣质铁代替马口铁,同时亦常在次铜与劣质铜上加镀金黄颜色,故喜在夜晚工作,而不喜在白昼工作。本业中亦不乏终日四处游逛,不事生产,直至醉后失常始开始工作之人,或在彼等相互间,或与居住彼等之间之外人经常争吵,凡此皆使彼等之四部及病人受到骚扰。然后,当彼等工作时又复猛烈煽动其风箱,立即发生烈焰,使彼等自身及其四邻皆感到极大危险,而且由于熔炉烟囱中火花四射,亦使四邻诸人发生恐惧。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夜晚工作一事似应予以禁止,以避免劣质货之生产与危险之发生。为此,市长与会长以本业诸正直而忠实之会员同意,且为共同的利益起见,决定自此以后劣质货之制造以及夜晚工作俱应严加禁止。任何违反禁令之人,初犯者应罚款40便士,其中半数缴由伦敦市政公所使用,其余半数由本业行会自己使用,再犯者罚银半马克,三犯者罚银10先令,分别缴由市公所与本行会使用,四犯者应责令发誓永远退出本业。

        第二,本行会任何人俱不得在星期日,或任何其他类似星期日之宗教节日将其所制之马刺悬挂于外,而仅许悬挂一能表明其业务之标帜,看货及出售货物亦仅许在店内为之,不得携出店外,或将门窗等开启,违者依前述条例处罚。

        第三,任何从事本行业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购买,建造或单独租赁房屋,亦不得开设店铺。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旧马刺冒充新马刺,或整旧如新之马刺陈列出售,或以其他方法出售。

        第四,本行业任何会员所招收之学徒其学习时间俱不得少于7年,而此类学徒亦必须按照本城惯例进行登记。

        第五,倘有从事本行业之非自由人按照前条所述年代期限招收正式学徒,即应如前述之例予以处罚。

        第六,任何外国人或本城以外之本国人,除非获得市长、会长及管理员许可,列入本城市民名籍,而且有本行业正直会员证明并担保其为人忠实,品行端方者,皆不得从事或利用本业。

        第七,本行业任何从业员,在星期六本城鸣午钟后即须停止工作,自此至次星期一早晨之前皆不得工作。

        行会规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会为维持小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这与行会兴起和成立的初衷是一致的。学术界一般认为行会规章表现出两个倾向,一是它的平均主义,一是它的行业垄断和反对竞争。它们确实是行会的突出特征,但不能认为平均主义和垄断有多么大的危害,相反,当时的平均主义和垄断是一种必须而有效的经济政策。它使小生产者能够生存下去,也就是使小商品生产得以继续生存,城市经济得以稳定和继续发展。竞争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在中世纪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竞争带来的只有小商品生产者的破产,而没有生产的发展和扩大,因为胜利者并不能进行扩大生产和吸收破产无业的市民,失败者则退出生产的行列也就退出了消费者的行列。而这预示着胜利者的将来结局,因无人购买商品而失败破产。因此,反对竞争也就是反对出现小生产者的破产,维持他们的最低的生产和生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会的两个特征是当时小商品生产的供给与需求的真实反映。在有限的市场条件下,过多的生产带来的必然是市场的饱和与过剩以及生产者的集体受损,竞争带来的是有限市场的不复存在。所以它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这些规章的平均主义和行业的垄断、反对竞争的精神,最后都将为新的精神和制度所取代。

        虽然行会努力维持小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反对竞争实行平均主义,但是,行会的分化和不平等终究不可避免,或者行会与行会之间贫富相差悬殊,或者同一行会内部,师傅与师傅之间有贫富差别,或者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不平等。在晚期中世纪,这样的分化和不平等激起了社会的巨大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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