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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村社会 下


第六章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下)

        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司法权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权利有许多种,等级制决定了司法权利的不同等级和种类,如英国有国王的司法审判、郡司法的审判、百户区司法审判等。庄园法庭是其中最基层的司法权利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应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于较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则在更高级的领主法庭,或国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户区、郡甚至国王的法庭审理。

        中世纪庄园法庭,无论从形式到审理案件的方法都与今天的法庭有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法庭不是常设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也没有法定的办事地点。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领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们是事实上的法官,但他们只是临时充当这一角色。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在英国叫陪审员,他们组成陪审团。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当陪审员只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这就决定了庄园法庭不能经常开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审理一件,而只能是定期召开,殊少随时诉讼随时审判的事情。一般开庭的时间间隔因时因地而异,有些较为频繁,每3周4周开庭一次;有些则间隔较长往往一年半载不能开庭一次,有的甚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开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虚设。往往是什么时候领主或其总管管家想起应该开庭审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们的主持下召集陪审员,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中积攒下来的案件来个一次性的审理。

        开庭了,农民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有无故不到者,将给予罚款。但出席法庭的这些农民,对于法庭的审理只有旁听的权利而不能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经过特别推选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能对案件做出审理和判决。他们在法*陈述案件的经过,展示相关的证据,做出裁决。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这就是庄园法庭的档卷。从这些档卷中可以看出,在国法庭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规的制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审判者。它审理涉及的案件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则不仅有农奴与农奴之间的纠纷,更有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范围来看则真可谓事无巨细都在它的视野之内,一些法庭不仅能够处理邻里吵架、小偷小摸、乱倒垃圾、财物丢失、债务纠纷、土地的转让继承等极其具体琐碎的事情,而且也能处理审判诸如杀人放火、盗窃之类的重大案件。如英国的贝克修道院庄园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领主的利益和司法权利的有92件,占总数的75.5%,涉及佃户之间的暴力和侵权事件的诉讼有30件,占总数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尔里瓦庄园受理案件共169件,关于领主权益的数字分别为104和61.5%,关于佃户之间的纠纷的数字分别为65和38.5%。从中不难看出庄园法庭为领主服务的实质。但要说明的是法庭档卷记录佃户诉讼案件的文字要比关于领主利益的记录文字长得多。当案件涉及的是农民之间的纠纷时,管家往往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公平性,法庭也确实体现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制定出地方法规,约束和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国的怀特斯通法庭根据地方十户联保的意见将当地开妓院和当娼妓的3个妇女驱逐出庄园,且罚款20先令。至于涉及领主与农民的冲突与纠葛,则法庭更多地表现出维护领主的利益的倾向。因此领主或总管往往要控制陪审团,以求裁决有利于自己,表现为指定陪审员的人选、在裁决以前给予陪审员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说来,陪审团的判决都是根据领主或管家的意见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区也时有与领主或其代理人对抗之事发生。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一个庄园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审判时,主持的管事告诉陪审团应该怎样裁决,并强调他的观点来自皇家的审判,但陪审团拒绝按管事的要求作判决,管事一怒之下对整个陪审团进行罚款,并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决定。第二天,陪审团来了却仍然拒绝合作。

        庄园法庭的诉讼有极其死板的程序和标准的语言。若有冤情,原告须先上告,并准备有真实的证据和担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后,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审,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这样下来往往数月甚至数年过去了。若原告紧紧咬住不放,被告拖不过去,只好到庭。开庭之日,原告先申诉理由,接着被告自我辩护,双方相互辩驳,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此时,语言的准确和事实同样重要。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赏和认可的语言来说明案情的经过,同时他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及历史知识,否则会败诉。这些要求实际上是相当专业化的,不是所有农民(城市市民也一样)都能够胜任。听取了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当庭宣誓,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裁决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或陪审团做出裁决。审判结束。仅审判决议的执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国图廷·贝克庄园上一个名叫理查德·布雷德维特的农民于1394年被控告违反庄园习惯法,法庭命令他下次开庭出示法庭档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他一拖就是18个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国沙克波鲁格的一位仆人因为卷入不同的打架斗殴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庄园法庭勒令离开,但其雇主——一个庄园的头面人物仍然让其留在庄园。可见要执行法庭的判决决议何其困难。

        晚期中世纪庄园法庭一如其他封建制度和机构,也在逐渐削弱其力量。我们看到法庭的召开越来越少了,在英国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间仅召开庄园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仅如此,各地区的农民也越来越不愿意到庄园法庭来诉讼,他们或者到百户区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诉讼,使庄园法庭的作用日渐削弱。在英国汉伯雷和怀特斯通,1420-1430年,领主想通过处理诸如债务、非法侵入、毁约等诉讼来得到罚金,已经非常困难了,那里的农民已不再把此类权利交给领主。而且陪审团的力量逐渐强大,他们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决,经常不出席法庭的审判,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番尔西切尔的一次庄园法庭会议,应出席的12个陪审员中有5个缺席。总之到晚期中世纪,作为行使领主司法权的庄园法庭,正逐渐丧失其管理庄园、控制人民的行政司法职能。

        四、农民

        农奴与农民

        农奴与农奴化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中世纪西欧在人的身份问题上,奉行这样的罗马法原则:“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农民在各地的称呼不一,法国叫赛尔夫、英国叫维兰,人们将其统称为农奴。名称虽然不同,但所强调的特征没有多少区别,最重要的是农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说:“农奴就是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由农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这些限制和负担渐渐演变为农奴身份的标志,即承担这些义务、身受这些限制的人,就是农奴。虽然主人对农奴的任意处罚、监禁、拷打、买卖、转让等体现人身控制的行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关于农奴的标志,但随着农奴身份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些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于是从身体控制演化而来的农奴承担的各种负担就成了真正的标志。它们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等。

        人头税。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故不能自由离开。但农奴的迁移和外出是经常性的,越到后来越频繁,表现出巨大的流动性。英国埃塞克斯郡的农民仅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非常喜欢迁移,说明农牧是很难被禁锢于一地的。他们或者永远外出闯荡前程,或者临时离开领主的庄园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学艺,为取得领主的允许他们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人头税。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迁徙税。该税数额一般不大,有相当的象征意味。

        结婚税。与奴隶不同,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为社会和领主所认可的。虽然为保持自己对农奴的控制,领主一般只允许农奴在本庄园或本地产范围内选择配偶,但由于村庄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是教会和习俗所不允许的,于是只好把婚姻范围扩大到庄园或村庄之外,这样的婚姻当然会给领主带来损失,为此农奴须向领主交纳一笔费用,是为结婚税。结婚税数目也不大,英国的习惯是几个先令。所纳费用虽然不多,却由于结婚税标志着农奴婚姻受控制而使农奴感到屈辱。

        继承税。农奴人身都属于主人,放农奴的财产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属于主人的。但由于农奴家庭的存在是为领主所认可的,所以农奴的子女有继承其财产的必要性和权利。一是维持农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领主庄园所需的劳动力。为继承遗产农奴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法国和德国一般是领主向继承人取走一头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称最好的物件税或最好的牲口税,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继承金。无论这些名称的来源如何,它们所反映的是农奴没有财产权而必须在继承时以一定的费用取得领主对继承的同意。继承税是农奴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征收额也相当重。在一些地方,农奴交纳的继承税包括一头最好的有角兽(即牛)、全部的马匹、车辆、锅、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咸肉、全部的猪(只能留下1头)、全部的蜂群等。农奴的全部财产被剥夺殆尽。

        任意税反映的是由于农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产与生活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于人身及财产都属于领主,所以领主可以任意剥削农奴。它征收的数目不定,征收的时间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领主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当然,领主征税也并不是完全为所欲为,他也得给个说法,至少在地方习惯上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哪怕是个坏的习惯。它也必须是人们接受的习惯。12世纪左右,任意税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下渐渐固定了下来,在许多地方它成为一年征收一次的习惯税费了。1252年巴黎圣母院的大教堂教士会议与其治下的奥莱村的农奴发生矛盾。农民声称不再交纳任意税,教会则强调按照传统必须交纳。于是,招待一些有知识者就此进行询问。一名西蒙者,年70有余,是本地年长者之一,曾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复是按照习惯教堂能够将任意税加诸农民头上,因为从很久以来就一直这样做。另一证人约翰是前教会牧师,他说他曾看到过教堂的古代档卷,上面写着教堂有权向农民征收任意税。

        尽管有这些标志,但要确认什么是农奴仍然有相当的困难。在英国,如勃拉克顿所说“一个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干什么”,那么他必定是农奴;或者一个人曾经做过庄园的庄头,那他也必定是农奴。我国学者马克垚教授对农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关于农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备的定义之一,兹录如下:“他(指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该定义中对农奴劳役的强调正反映农奴身份地位的本质,劳役才是农奴最重要的标志。此点我们在关于农奴的负担中再详细讨论。

        但是在西欧中世纪有农奴存在的地方,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不能以农奴这一“典型”来概括当时农民的状况。

        自由农民与其他身份的农民自由农民有两个特点。他的身份应该是自由的;他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与农奴领有土地的奴役条件相比,第二个特点更为突出。整个西欧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自由农民,即使在农奴制的盛期自由农民也zhan有相当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英国亨廷顿等6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发现自由份地占26%,同时他还统计亨廷顿等郡10个百户区的农民总户数为9934户,其中维兰家庭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2%。可见无论是从自由份地还是自由农民家庭所占的比例来看,自由农民的数量都是相当大的。西欧大陆自由农民数量甚至更大,在德国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并且在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减少,英国自由农民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农民发展史上的主要趋势之一,以莱斯特郡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调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则自由佃户所占比例为37%,有明显地增加。自由农民增加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与西欧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人口增加、垦殖活动的开展、自营地经济的相对繁荣,都是自由农民数量增加的重要前提。为招徕农民,领主常以自由领有条件让农民开垦土地,于是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的增加与土地开垦的速度、规模相一致。此外,像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同样刺激自由佃户的增加。当然,自由农民增加的情形不会整齐划一,它也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农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则在减少。如希尔顿所言:“自由佃户数量的实际增长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变习惯佃户为农奴这一趋势相平衡的一种趋势。”

        此外,还有半自由人半农奴身份的农民的存在,如在英国就存在为数不少的处于自由佃户和维兰之间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庄园上的维兰索克曼佃户。他们是奴役性义务与自由权利非同寻常的结合,他们一身兼有维兰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负担有一定的义务,却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权利,如土地的继承权利。像肯特郡的“格维尔”佣户是自由人,却负担有一定的劳役和义务。这些半自由农民的存在,使西欧农民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也使我们认识到,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农奴身上。

        农奴的义务作为不自由人,农奴承担了与其身份相伴随的诸多义务,上文所说的结婚税、继承税、任惠税、人头税等,以及相应的劳役、各种货币或实物的贡纳都属于此列。

        劳役。农奴是许多庄园的劳动支柱,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就是为领主自营地的生产与生活提供必须的劳动。一般劳役分“周工”和“献工”。前者指农奴每周为领主服劳役,一般为3天,后者指农奴在特殊的时候,如农忙时,为领主提供的特别的劳役。

        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田。农奴必须以自己的犁队或者公社的犁队为领主犁田,当时实行的是三田制,一田休耕,二田播种。休耕之田一年之中一般须犁耕2至3次,有时更多,虽然犁耕深度不及播种之田,但每年的4月、6月、8月农奴须至少将这些休耕地犁耕一遍。播种之田的犁耕则视所播种的谷物种类而定,种冬小麦的田犁耕一般在10月,春小麦田的犁耕一般在3月和4月,这时田地的犁耕较深。农奴须给领主犁田多少呢?犁田的数量各地没有一定之规,有时领主规定农奴应犁田的亩数或者一年中必须犁田的天数,有时则把一定的工作量交给农奴们,由他们的团体自己安排解决。在英国的契切斯特主教地产上的一个维格特持有者须每隔一周就与其伙伴来为领主犁田,“除非是宗教节日或雨天阻止。要是下雨,他不能犁田,那么他必须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要是下雨时他已经犁田2或3法如(furrow),那么他在解轭之后可以不干别的活,当然一旦天气晴朗能够犁田,则他又得继续犁田”。在舍尔西,维格特持有者在米迦勒节(9月29日)和报喜节(Ladyday,3月25日)期间应该每隔一周犁田1.5英亩,在大麦播下之前应该以自己的犁队来为领主犁田耙田。有些地方对于土地犁耕的深度也有要求,尤其是播种之地要深耕,一般要求达到2-3指深。

        紧随犁田的是播种。播种的种子或者是自领主的谷仓中取来或者是农奴自备。播种时以篮子和筐子将种子盛着,挂于脖子上或系于腰间,或者以衣襟兜着,在田间边走边撒。播种者以极赋节奏的动作均匀播撒种子,叫做“抬左脚,右手撒;抬右脚,左手放”。可见,播种也是技术活。播种之后是耙田,以方形或三角形的木耙将土壤翻动划碎,掩埋种子。这一工作的好坏决定了种子的成活率,一旦掩盖不好,鸟雀会来啄食,或者种子掩埋太浅,种子发芽所需的墒情不够,都会影响到成活率。

        6月是割草的季节,草地上青草已经长成,农奴便以长把大镰刀将其砍倒,晒干,运回领主家中储藏,当作牲口的冬季饲料。

        8月是收获的季节,劳动最为繁忙。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大大增加,往往一周达4-5天,所以此时的劳役叫献工。即农奴的劳动是基本劳役之外的额外要求,是特殊的劳役。从理论上讲,献工是佃户对领主热爱而自愿奉献的劳动,所以被称为“爱的奉献”,但实际上带有更多的强制性。当然献工不仅限于收获时节,割草时节及其他相对较忙的时候,领主都会强求农奴的帮忙。献工与周工不同,它往往是有偿的。有时领主招待以淡啤酒或果酒,数量不限农奴可随意饮用,有时则只有清水供应,但一般都有肉或鱼,有面包、奶酪和蚕豆豌豆熬成的浓场,伙食比农奴自己家中当然要好。领主或者赐给一些衣物用品,或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方式,如帮忙领主割草,则农奴在劳动完毕时可带走一捆草,其多少以可用镰刀柄挑起而不拖及地面为度,若想多拿而捆草太多致使草拖到地上,则该农奴就失去了取走草的资格。一些地方还有所谓“疯羊”的游戏,即农奴劳动收割完毕,领主放出一只羊来,让其在一块空地上奔跑,农奴则随后追赶,若能在羊跑出该地块之前将其抓获,则羊归农奴所有。劳动之后能抓获一只羊对农奴来说当然是非常高兴的事情。农奴负担的劳役种类极多,下面这些名称可能会让你对农奴劳役的种类有一个相当的了解,如放羊、放牛、牧猪、为羊洗澡、剪羊毛、修理羊圈牛圈、修缮房屋马厩和谷仓、修筑道路桥梁、砍伐树木、纺织、运送干草木料石料柴火、轰赶雀鸟、为领主牧马遛马等等,法国某地农奴甚至要在半夜起来为领土驱赶青蛙,因为它们的叫声打扰了领主的清梦,真是无奇不有。

        农奴的劳役数量一般认为每周3天,献工则更长,但实际情况因地区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地不同,欧洲大陆的北部以每周3天的周工为常见现象,南部则相对较轻。一般只有一家之长离开家庭的份地去为领主劳动,农奴的家人则仍然在自己的份地上进行劳动。但是由于生产的时间限制,领主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自然会影响到农奴的生产与生活。并且,领主的劳役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劳役是农奴最为繁重的负担,也最为农奴所痛恨,领主使用劳役也不是那么容易,且劳役劳动效率低下,农奴消极怠工的情形所在皆是,于是早在13世纪西欧各地已经出现普遍的劳役折算,劳役被折换为货币,英国13世纪货币地租已经占据主导。即使那些没有折算的地方劳役也在逐渐减轻。

        除了劳役,领主还有许多其他的负担强加在农奴身上,如各种实物交纳和货币交纳,由于庄园的自然经济特征明显,领主或管家要从农奴那里索取几乎全部的生产与生活所需,如牛、羊、猪、鸡。鸭、鹅、黄油、奶酪、牛奶、鱼、谷物、面粉、面包、蔬菜、水果、蜂蜜、亚麻、木材、桶、锅、刀、剪、桌、椅等等。圣诞节交给领主一只鸡,复活节交给领主一些鸡蛋,或者领主家中有什么喜庆之事时奉献一些奶酪黄油、水果蔬菜,这在当时都是很常见的情形。有些习惯是征得大家同意之后才生效的,一般也不会太离谱。有些则是领主的独断专行,相当沉重,但已经形成习惯大家也只好服从,它们往往被人们称为“坏习俗”。如法国某地领主饲养了一只能,当地居民时常观看该熊的表演取乐,并不时投之以食物,后来熊死了,但征收所谓熊饲料的行为已经成为习惯,当地居民须年年交纳一年数量的食品,不过此时是领主要吃它。除了实物交纳,货币交纳也是农奴的沉重负担。一般是把应交纳的实物折合成货币,当商品货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之后,货币交纳变得更为普遍。

        有些义务可能来自领主的领主权,而不是根源于人身的依附关系或者土地的领有与耕种,即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禁用权是领主对地方上某些设施的垄断,是领主行使其政治权威的经济表现。领主控制了村庄中推一或者仅有的几座磨坊,村民就只好到他的磨坊中去磨面。其他人即使有能力建造磨坊也不被允许,那些在家中偷偷以手工磨面的人,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重罚。在领主的磨坊磨面须交出一部分谷物作为使用费,数量为1/20或1/16不等,这些使用费就是领主重要的收人。假如你想到其他村庄的磨坊磨面,而被抓获,则你的牲口和面粉都将被没收。再如面包炉是村民烤制面包的场所,只有领主才能设立面包炉,全村的人都须到他那里烤制面包,为此须向领土交纳使用费,一般是扣留一部分面包作费用。此外,榨酒器也是领主的禁用权所在。酿制葡萄酒所使用的螺旋榨酒器,只有领主能够设立,农民须到领主那里榨酒,当然须得交纳使用费。

        教会的剥削也是农奴身上的沉重负担。什一税规定俗人应将收人的1/10交给教会,所以它征收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分大什一税、小什一税。前者有谷物什一税、牲畜什一税,后者有蔬菜什一税、水果什一税、家禽什一税,此外现金收入也要交纳什一税。除了什一税,教会还征收洗礼费、弥撒费、葬礼费等费用,还要求大家以捐助、奉献的方式不断交纳各种实物和费用,如教堂所需的帷慢、钟绳、圣像、烟台、净瓶等物事的添置大都由农民来承担。

        农民家庭西欧家庭的发展史,简单地说,是从扩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的发展与演变。早期无论贵族家庭还是农民家庭,其存在的形式都以扩大的家庭为主。一家之中,不仅几代同堂而且几支同堂,家中人口众多,这样的家庭真正可称为家族。后来扩大家庭渐渐变小,核心家庭则占据主导。

        核心家庭的规模如何呢?一般学者的看法虽然略有差异,但大体上都认为,“父母和没有结婚的三个孩子”构成一个核心家庭,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影响家庭规模的因素是多样的,结婚年龄、生育率、死亡率、继承习俗等。在西欧农村,一个人没有土地就不能结婚。当时的土地继承有几种类型,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幼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分割继承制。分割继承制虽然在农民中很流行,但占主导的是前二者。一个小伙子总是期望父亲能及时分配或购买一些土地给自己,否则就要一直等到父亲年老退休或死去才能得到土地的继承。这就意味着他的婚姻将被推迟。女子同样要以获得土地或其他财产为结婚的基础,当时流行的陪嫁制度,要求女子必须有土地和财产,否则只能待字闺中。所以,农民第一次婚龄普遍较晚。英国一般农民男子为27~29岁,女子为24-26岁。这样就造成中世纪婚姻极为独特的一些现象和特征,例如夫妻年貌不相若,或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伴随而来的是寡妇在婚姻市场的受欢迎,以及年轻男女在婚姻之外性关系的无法禁止。晚婚显然会影响到夭妻所生孩子的数量,中世纪晚期农民家庭的生育率一般都不高,尤其是贫穷的农民家庭妇女生育率很低。加上当时疫病流行、卫生保健条件极差,营养不良等的影响,死亡率极高,这些都使农民家庭规模受到影响。

        婚姻是组成核心家庭的粘合剂。一般结婚后,孩子都得离开父母另组家庭,所以可以说每一桩婚姻都意味着一个新的核心家庭的组成。中世纪的婚姻不以爱情为基础,这在上层阶级中表现得极其鲜明,在下层农民中婚姻基本上也是如此。不过在农村,年轻人的婚姻不完全由父母做主,当时有这样的观念“只有下等人才自由选择他们的妻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婚姻的自由特征。农民可自由恋爱,甚至自己安排婚礼,有些地方存在着所谓的青年人俱乐部,在那里男男女女们可在舞蹈歌唱中完成他们的自由恋爱。由于婚姻的种种限制,婚外性关系在西欧各地农村都相当突出。许多年轻人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甚至有不少的私生子,很有意思的是当时一个带着几个孩子出嫁的姑娘是很受欢迎的,因为孩子意味着劳动力。读一读勒华拉杜里描述的法国蒙塔尤村庄村民的性关系就可以看出,中世纪西欧在性道德上的控制与要求远不是那么严格。当地的谚语说:“古往今来都一样,男人总爱偷婆娘”,“远房堂姊妹,尽管一起睡”,真是够开放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社会的关系在这里得到同样的反映。在一个父家长制的社会中,父亲是家庭的绝对权威,对父亲的顺从是孩子们的天职。不过在农民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不如贵族那么大,有些地方一家之主是由大家选定的,如13、14世纪之交,蒙塔尤的许多家庭是儿子当家,一位父亲这样抱怨,“过去,我儿子雷蒙常用褡链或提筐把食品送给异端派教长。对此,他从来不征求我的同意,因为他是一家之主。”另一位父亲则这样说,“我儿子不发话,我什么也不敢做。”可见家长与父亲不是同一的。

        农民经济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基础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土地与家庭的结合构成农民经济的基础单元——家庭农场①。农民经济就是一种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它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份地或农场是农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家庭份地的大小在中世纪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①此处农民“家庭农场”不是当代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而是以使用家庭劳动为主的中世纪农民农场,或者称之为份地。

        中世纪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家庭份地日益分裂与缩小,但具体到各个时代和地区以及各个农民家庭,则农民份地或农场既有分裂缩小的情形,也有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是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庭的规模与家庭生物周期。家庭规模决定着农场的规模,而家庭生物周期则决定家庭的规模。家庭消费人口的增加,人口压力的增大,会迫使农民去获取更多的土地,种植更大面积的作物。劳动力的增加也使农民有了更大的扩大土地的机会。一般家庭的生物周期的起点是一对新婚夫妇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长大娶妻或嫁出另组家庭。农民农场经济的兴衰与家庭生物周期紧密相关。小农场会随着家庭周期的发展和规模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种植面积,获取更多的土地,然后发展为一个大农场;大农场则因分田析产之后小家庭的出现而变成小农场。研究证明,在家庭周期的最高点也就是农场规模的最高点。以英国西米德兰地区为例,瓦尔特·儒石米尔1456年(约20岁)从其寡母处继承到9英亩土地,1478年他有孩子6个,需要更多的土地于是他以下佃户的身份得到半码土地(约15英亩)。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1506年他死时还是原来的9英亩土地。托马斯·潘舍姆1471年约20岁时开始持有土地,1472年他娶了一个寡妇,得到9英亩土地。1488年他以20先令的租金获得一大块草地,1497-1503年间他的土地面积继续扩大,最后达到30英亩。1511-1512年间他开始处理其土地财产,他的部分土地为他人所持有。上述二人的情形很相似,他们在20岁时持有土地,此后不断增加土地,40岁时拥有土地最多,因为他们需要养活的人口也最多。从50岁时他们的土地面积开始减少,当孩子们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后,他们的土地又回到最初的状态。这一趋势说明,农民份地或农场规模是受多种因素作用的,他们的经济状况因此也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耕地以条田的形式存在,插花交错,分散于两或三大块田地之中。当三田制逐渐占据主导之后,农场耕地或播种春播作物,或播种冬播作物,或休耕。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染料作物、纤维植物等都是农场上常见的作物种类,而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中有大麦、小麦、燕麦、黑麦,及各种豆类,它们在农场的种植比重各有不同。大麦是农民的主要食物,故种植比重较大。小麦是农民的现金作物,它的种植主要是为了市场的出卖,比重相对较小。豆类作物是晚期中世纪才得到发展,因为豆类有固氮的功能,能提高土地的肥力,并且豆类种植的增加使家畜的饲养有了更多的饲料,所以后来豆类种植成了许多地区的时尚。燕麦和黑麦一般是作为牲口的饲料来种植的,比重虽然不高却也不可或缺。作物种植比重的变化,反映了农民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的特征。首先是作物选择上的抗风险性和自给性。由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作物收成的担心,农民一般不做孤注一掷之事,他们宁愿种植更多的不同种类的作物,以便在一种作物歉收或无收时能有其他作物弥补,以满足家庭最低的生活所需。其次,农民家庭劳动使用的均匀性。作物或为春播或为冬播,则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不会过于集中,能使农民家庭更有效地使用劳动力,也就使播种与收获更有效率。第三,农场与市场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一些富裕的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不仅仅是为了生活所需,也是为了赢利。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反映了农民经济的二元特征,既谋利也谋生。

        西欧畜牧业生产虽然在农业中占比重较大,表现出农牧混合结构的特征来,但畜牧业在中世纪是从属于种植业的。一是整个中世纪农民家庭农场的家畜率一直不高,表现为家畜死亡率极高,饲料严重不足,犹如瓶颈制约着家畜生产的发展。一是家畜的生产更多地是为了给农场的种植业提供肥料、畜力。此外,家畜生产的产量相当低,14世纪英国某地一头奶牛一年所产的奶,可制成14.5公斤奶酪和2公斤黄油,即一年产奶(加上小牛所吃)为540-647公升。

        “男耕女织”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农民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方式,西欧农民家庭有着同样的特征。14世纪英国农民起义领袖保罗曾慷慨激昂地质问:“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这句话可证明男耕女织在西欧的同样存在。手工业生产是农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穿衣,农民须自己纺线织麻,裁剪缝制;要吃饭生活,农民须自己制造日常家用器皿;要生产,农民须自己制造和修理一应农具。它们与农民家庭及其经济融为一体。而一些更带手工业特征的生产,也渐渐成为农民家庭经济的重要补充。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农村毛纺织业生产。许许多多农民被纳入到毛纺织生产的行列,他们一边种地一边纺织,形成中世纪的一大特色。他们参加呢布制造的一道或数道工序的生产,如梳洗羊毛、纺线、织呢等,以此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呢布出口至少创造了总数为1.5-2.5(原文如此,估计不是以“万”计就是百分比)的全日工人,实际数字比这更大,最高的估计为5万人,即5-7%的乡村小土地持有者和无地者以全日或业余的形式被雇佣于呢布制造业。

        农场的经济状况不仅要从其生产情形中来反映,而且可通过其收支状况来反映。许多学者都对中世纪农民的生活状况作过估计,他们的研究证明,农场的规模是决定农民生活状况的首要因素。一个持有全额份地的农民,其生活比起有半份份地或1/4份地的农民来要好得多。按英国学者鲍顿的估计,14、15世纪一个有30英亩土地的农场,在正常年是每年能够有8英镑16先令9便士的盈余,这还不包括家畜收入和农场上的工资收入。而凯伯沃斯·哈库尔特地方一个半维格特份地(约12-15英亩)持有者,每年所剩余的现金1290-1300年为1.03先令,1371-1380年为5.73先令,1411-1420年为3先令,1481-1490为7.72先令,可见仅只能维持生计。若将诸如衣物和农场上生产投资支出计算在内,则此类农场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至于只有1/4份地或更小的土地的农民家庭,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更加糟糕了。一般是难以靠土地维持生计,于是只能以给人帮工来养家糊口。农民农场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状况的差异,正反映了农民的分化。

        分化是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从广义上讲分化即差异,在任何一个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有人穷,有人富,如此而已。大体说来中世纪农民若按其财产状况可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农民是少数富裕农民,zhan有较多的土地、牲畜、农具,过着相对优裕的生活,他们虽然在身份上从属或半从属于领主,受到封建的剥削,但他们自己一般也雇有劳动力进行生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剥削者;中等农民一般zhan有的土地不多,仅能够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们是农民中的大多数,其中农奴身份的最多,受领主剥削严重;下等是土地太少,不足以为生的农民,他们中有自由人,也有农奴,由于土地不足,故要靠给人帮工或其他非农业的工作来补充生活所需。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分化存在。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是复杂多样的。有大致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农民分化的出现,一是属于社会学的因素,如人口增加与减少所造成的份地的变化、饥荒疾病的袭扰;一是经济的、阶级的因素,如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封建主的剥削等等。过去人们多强调由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造成的阶级分化,或两极分化。在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下,一部分农民能够利用市场发家致富,他们增加了土地以及雇佣劳动力,朝着为市场而生产的道路发展和上升,最后成为农业资本家;一部分农民因缺少土地资金以及经营的方法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地位下降,沦为替人帮工的雇佣劳动者,即所谓的无产阶级。而作为中间力量的农民在逐渐减少直至灭亡。两极分化注意的是所谓资本家的兴起与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所以它认为农民在这种分化中将走向消亡。今天人们注意到,农民经济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分化存在。既有两极分化,也有“多向运动”、“单极分化”、“中农化”等。不仅商品货币关系等经济因素影响着分化,而且人口变迁也影响着分化。受家庭人口周期变化的影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层面上出现的农民经济状况上的差异,被苏俄学者恰亚诺夫称为“人口分化”。从单个农民家庭来看,当其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增加时,它会扩大种植面积或增加家畜数量,即扩大了经济活动量。反之,当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减少时,原本较大的农场会缩减其种植面积和劳动量。因此,个体的农民家庭总处于这样的循环周期之中:由贫而富,由富而贫,循环不已。从整个农民阶层来看,一些家庭因人口结构周期的作用而不断扩大其农场规模改善其经济状况,一些则在不断减少和缩小农场的规模与经济活动量,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这样的升降交错就构成农民的分化。在西欧历史上这样的分化是很典型的,在许多地方家庭规模与土地规模之间确有某种一致,这种一致就是人口分化。此外,地理环境的差异,也会造成农民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人称其为地理分化。

        中世纪西欧农民分化的特征和趋势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2、13世纪土地的增加速度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出现的是普遍的份地分裂和缩小,此时的富裕农民阶层并没有能够控制更多的土地,倒是农村中少地农民数量有相当的增加,是朝着一极的发展,这时的分化可以称为贫困化。14、15世纪因黑死病的影响西欧人口剧减,有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人口生育低潮,于是土地相对充裕,许多原本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富裕的农民更加富裕,贫穷的农民数量却减少了,这时的农民分化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上升运动,也是朝着一极发展的,我们称这种无地少地农民上升到中等农民行列的现象为“中农化”。贫困化或者中农化所揭示的是农民分化的相对稳定与平和,无论朝着哪一极发展,农民都不会因此而消亡,相反,农民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真正的两极分化是近代早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事情,但那时农民经济的稳定性也是很突出的。总之,我们应该在诸如阶级分化、人口分化等多种类型下来看待农民的分化。

        领主与农民

        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曾说:“我们惊奇地发现,很少有人把领主作为一个阶级来描述,关于他们在中世纪命运变化的作品也如此之少。”不仅如此,描述领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作品更少。但中世纪西欧农民与领主这一对主要的矛盾是不能回避的。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即剥削与被剥削。如我们所知,领主对所管辖下的各类农民能够行使其领主权,对农民进行各种剥削。从征收象征农奴身份地位的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任意税,到行使其领主权力的磨坊、烤面包炉等设施的禁用;从征发农奴1周3天的劳役到鸡蛋、水果、奶酪等等实物的交纳,从什一税的交纳到各种捐献的奉献,教俗领主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西方剥削远比中国轻,实际情形是西欧剥削之重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波斯坦、戴尔等学者估计,各种剥削占英国农民总收入的50%甚至更多。大陆各国的情形基本类似,虽然有地区的差异,但农民无论自由农民还是农奴都承受着领主的沉重剥削。

        在沉重剥削下的农民生活困苦不堪。他们吃的是黑粗的石头一样坚硬的面包,由大麦、黑麦或豆类混合而成。小麦很少作为食品,一般是少量种植,收获后拿到市场上出卖,以换取给领主交租所需的货币。除了节日很少有肉食,咸肉可以经常吃到,但往往因存放过久而质变味变。牛乳、奶酪之类的东西是农民餐桌上的“白肉”,若能吃上鸡蛋对农民来说就是享受了。他们往往是早上吃一片面包,喝一些自制的淡啤酒,中午吃面包有时可能有洋葱调味,晚上是干硬的面包就着一锅浓汤吃下。他们穿的是粗糙的自制的麻布或呢布衣服,有些甚至连最粗糙的呢布都没有,如13世纪英国的农夫皮尔斯就只能身披麻布。他们住居的是低矮的茅舍,屋内陈设简陋,一般连睡觉的床都没有,只在铺放干草的地上睡觉。一个农奴这样说:“我的贫穷的母亲,只有一张破床垫,他们把它从我母亲身下抽走,她只好睡在光草上。”困苦不堪的生活加上连年不断的天灾人祸,中世纪农民的境况之糟糕是笔墨难以形容的。1032年法国饥荒四起,“人们吃完了一切家畜和雀鸟,而饥荒更加厉害地煎逼着人,人们靠死尸和其他闻所未闻的东西过活。为了摆脱死亡的威胁,有些人挖掘树根和水草,但是这一切都是枉然……许多人挖掘类似粘土的白泥,用这东西来烤面包……他们的颜面惨白消瘦,很多人的皮肤都浮肿或抽缩了。他们的声音变得像垂死的雀鸟叫声那样微弱。”而14世纪黑死病对西欧的打击更造成1/3人口的死亡,农民是首当其冲。至于封建领主之间的混战毁坏农民的房屋、庄稼,抢走农民的家畜、粮食甚至杀死农民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

        若以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两个阶级的对立,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上文的描述确实反映了这一斗争的尖锐性,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也有相当温情的合作。在西欧中世纪各地有好的领主。也有坏的领主。率性妄为,敲诈勒索,不顾农民死活的领主在各地都有,但另一方面也有贤明公正的领主,他们宽宏大量,甚至乐善好施。农奴有病或贫困不堪时,他们往往也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他们也不以过重的负担加诸农民身上。正如汤普逊所说:“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一个感情主义者。”

        领主事实上很少与农民发生直接的联系,他们的权威往往通过他的管家或者村庄中的头面人物来实现。管家或地方十户联保员、陪审员行为的好坏,决定了领主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许多的摩擦纠纷和冲突往往是针对管家或其他庄园管理者,而非领主本人。在这样的纠纷中,领主事实上成了管家和农民之间的调解人。而在许多时候领主或他的代理人是村庄的代表,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他要维护的不仅是他本人的利益,也是村庄的利益。称领主是农村生活中的主心骨似乎不为过。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不是阶级利益而是个人的行为决定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紧张或是融洽。领主或者管家等对农民的私人生活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时领主与农民的组织——农村公社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家都有好处,双方在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有人在村庄中打架闹事,罚款;有人*,驱逐出村庄;有人在处理村庄内部的纠纷时从外面带人来威胁邻人,罚款;有人躲在墙根偷听邻居的秘密,联保员认为这非常可恨。凡此种种都揭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无处不在。

        当领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地方的习俗,对农民和村庄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农民就会采取反抗。从消极的怠工、与领主在法*的当庭辩驳、偷偷离家出走逃往他乡,到小规模的骚动大规模的起义,都反映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尖锐。领主强迫农民服劳役,农民就怠工反抗,在各地的庄园法庭档案中记载有无数的这类事例。或者整村整村的农民逃离村庄,以躲避领主繁重的劳役捐税,城市或森林成了农民的逃亡之所。而农民起义成为反对领主残暴剥削压迫的最为激烈的手段。早在9、10世纪的西欧,就曾有不断的农民的起义。一位编年史家这样记载997年诺曼底的起义:“农民们在诺曼底各伯爵辖区到处举行多次集会,为了按自己的法规使用森林附属地和水源,决议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管以前所制定的法律禁例。……公爵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马上就派纳乌尔伯爵同许多骑士去镇压,要他们终止农村的犯上行为和农民结集。他于是立刻秘密抓去所有的农民的全权代表以及一些其他的人,砍断他们的手脚,把残废者送给他们的同志,以便制止他们的这些阴谋,用亲身事例开导他们以免再遭受更坏的命运。因此,被开导了的农民立即停止了集会,解散回家。”起义失败。12、13世纪虽没有什么大的农民起义或叛乱,但小的骚动却无处不在,像下萨克森人和法里西安人的叛乱等。这一时期的叛乱多出现在教会领主的地产上,并且不以农奴争取自由为主,更多地是自由人为反对农奴制的威胁而采取的反叛。

        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与领主的斗争日趋激烈。在法国有1358年的“扎克雷(意思是乡巴佬)”起义,在英国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前者以“消灭一切贵族,一个不留”为战斗的口号,他们捣毁贵族的堡垒、杀死封建主、焚毁一切有关农奴义务的档案,虽然最后被领主镇压,却给法国封建主以重大的打击;英国的农民起义的著名战斗口号是“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起义军在瓦特·泰勒的领导下曾一度占领伦敦城,他们杀死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政大臣,焚烧贵族的住宅,破坏法庭的记录和档案,打开监狱释放囚犯。但当泰勒被杀死后,起义被镇压。

        五、农村公社

        西欧中世纪,一个看似无形却有形的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农村公社。与自由的日尔曼农村公社相比,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失去了前者的诸多重要的机构和功能,但一些作用和功能却仍然被承继了下来,且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加强。

        中世纪农村公社显然秉承了早期诸蛮族公社的传统,虽然自由的农村公社到中古中期在各地已经基本消失,但公社并未彻底消灭,它只是以受奴役的公社的形态存在。领主及其权威可能取代公社成为许多农村的政治力量,但经济方面的公有特征、社会生活上的原始民主平等风俗习惯,在各地均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甚至公社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在各地都被领主加以利用而成为事实上的地方事务的管理者。

        农村公社最典型的表现和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农业生产上。共耕制是西欧农业生产中最能突出体现农村公社特征的一种耕作制度。土地的耕种离不耕犁,12、13世纪,重型的轮犁在西欧有很快地推广,但由于该犁具需要的人力和畜力都较多,故一般农民家庭难以独自装备一个犁队,更多的是由几家共同组成,或出人力或出畜力或出犁具。为此,大家要进行共同的耕种,如13世纪剑桥郡伊来主教庄园上之记载,农民哈代“领有半份份地,合15英亩……他应在同样的时间内,每星期一耕地直到中午作为一个劳役工作。为此他和他的3个同伴组成有8头牲畜的一个犁队”。西欧土地一般以地形、距离等自然特征而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在二田制下是两大块,在三田制下是三大块。哪一块春播,哪一块秋播,哪一块休耕,都有一定之规,人人须遵守执行。而且各户的土地甚至领主的土地都以条田的形式,分散分布于各大块土地之中。这就要求各户在耕作上应有共同的安排,不能独行其是。春播地上各家各户都应只种春季作物,秋播地上只播种冬季作物,休耕地则只能什么也不种。为此大家要同时犁耕土地,同时播种,同时将耕地以篱笆围起、以免牲口破坏,同时收获。耕地收割之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篱笆,变为公共牧场,好让牲口放牧。因此,一个人只能指着一块地说,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别人的了,而现在是他人的那块土地明年是我的。草地与耕地一样,以条田的形式分给农民,由农民自行收割干草,而一旦收割完毕,草地立即变为公共收场。所以草地的管理与耕地一样是带有强制性的。至于森林、荒地、牧场、池塘等,则更体现了公社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们被称为公地,对于农民经济是极其重要的,农民在那里放牧牛羊、捕鱼捞虾、伐木砍柴、采蘑菇挖野菜、拾橡子,成为农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后来领主对公地的掠夺加强,造成农民经济的种种困难,也激起农民的不断反抗。

        谁来实行规则呢?虽然约定俗成的习俗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是一种习惯,所以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执行者,但是规则或习俗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应随时随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修改和充实,例如改变放牧的方式,确定新开垦土地上的一系列轮作制度,甚至改变整个辖区的轮作制度,确定较为固定的收获庄稼或干草或葡萄的日子。是谁决定这一切呢?是地方领主,也是地方农村共同体——农村公社。要实行那带有强迫性质的轮种制,要控制和管理公地的使用,要安排牲畜的有序放牧,没有一定的权威机构是不行的,领主虽然能发号施令,但如果没有农村公社的存在(尤其是配合),则各种规则的执行难以保证。1536年法国西托修道院的僧侣们力图改变日利牧场传统的放牧日子,居民们则在法*拒绝了他们的权力。1356年靠近巴黎的一个地方的领主只能确定收获葡萄的日子,而另一个地方的农民则在领主的同意下自行确定收获的日子。事实上农村公社已经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社是村庄对外交往的基本团体,用法律术语则有些法人代表的意味。承租领主庄园,往往是以公社为代表。如13世纪英国亨廷顿郡一庄园就是由村民集体承租的,村民集体交给领主一笔40英镑的租金。其他如伍斯特主教地产也很突出。13世纪德国卢卑克主教的一处地产也是出租给当地村民的,由他们集体交纳20马克的租金。领主的各种税收一般也是由村民集体交纳,国王的各种税收也同样如此,至于与其他村庄的外事交涉,更是集体的利益所在。为此,公社在这些事物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法律文献清楚地记载着村庄作为共同体的存在,如1365年法国香槟省4个村子同属于一个教区,它们习惯于与第五个村子一起活动,所以“团体”、“公社”等字眼被用于指称它们之间的联盟。确实在一些法律诉讼中,村庄以法人资格出现,而一旦事情结束,检察官、代理人就又消失在人群之中,表面上集团化为乌有,但往往是呼之即出。这些都表明公社的存在。

        公社的具体的作用可以从其作为村庄管理机构或者政治组织中明显的体现出来。庄园法庭的一部分就是原来农村公社的法庭,在这里它仍然按古老的习惯全体集会,案件的审判也多是遵从村庄的习惯和陪审团的意见。并且法庭或公社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一个管理机关,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往往是由它来做出的。规章得到全体村民大会的一致同意,也必须为全体村民所遵守,它们被用来保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通奸、牲口破坏庄稼、违*耕制的规定而自行耕种等等,都是公社干预和管理的对象。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一旦遇到破坏村庄和平的事情,人们就集体呐喊。而十户联保员和陪审员可以处理诸如人身攻击、小的盗窃之类的事。至于赌博、与邻人争吵。接纳可疑的陌生人,妓女*等都是被禁止的。在伍斯特地产上,有许多档案记载着*的妓女被驱逐之类的事。从得到全体村民同意的地方规章(bylaw)中,我们可以对公社的管理行政职能有较为清晰的了解。1329年英国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的农村收割规章如此说:

        “凡每日做工可获得一便士及饮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应符合年龄允许,老老实实进行。任何人不得让外来人或品行不端者前来拾穗。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界内走一条路通向别人之田,如他要走一条路到自己的田内则不要给邻人造成损失。任何人不得于日落之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所留禾秆,在未让大牲畜放牧之前,任何人不得放羊及其他家畜前来。任何人不得系马于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中以造成损害。任何人不得于夜间或其他时间到别人田中步行、驶车或运送谷物,给人家造成损失。任何人今后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一段时间运送豆类。上述这些规定如有违反,罚款6先令8便士。”

        规章的规定之细可见一斑。这样的规章在西欧各国各地区所在皆是。他们在农村中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农村公社与领主的庄园法庭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这说明领主正是凭借公社来对农民进行管理和控制,也说明农村公社与领主在很多时候的一致和合作。领主或者管家籍由公社干预农民的私人生活。他们维持地方的安宁,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外人的非法入侵、控制农民的婚姻、反对*等有伤风化的行为、对农民家庭财产的分配进行干预等等。一般这些控制和干预得到公社的支持而很少遭到反对,公社也在利用领主的权威来管理地方事务。所以,英国学者戴尔说:“农村公社既是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社会合作的焦点。”

        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流,因此公社在中世纪更多地充当了农民与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从小的法庭纠纷到大的骚乱起义,公社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非常突出。11世纪有人这样说:“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而使农民畏惧之心减少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公社。公社在为农民撑腰。

        最重要的斗争发生在与领土争夺公有地上面。领主要霸占公有地,而农民把公有地作为自己生活的重要来源和经济补充。1000年时诺曼底的农民暴动就是想“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从于自己的法律”。而稍后的一位法国诗人瓦斯这样写道:

        “我们人数众多,保护我们自己不受骑士的压迫。我们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树木任自己挑选,在池塘里垂钩钓鱼,在森林里猎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们随心所欲对待万物。”

        进行这样斗争的现成手段就是公社。一些地方的斗争成果往往被写入地方法规,如1070年法国靠近西班牙的一地区的习惯法这样写着:“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场,森林,灌木丛,岩石……属于领主,但他们不能将这些作为自由地……也不能由领主控制它们,相反,任何时候,他们的使用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至于晚期中世纪领主因圈围公地而激起的反抗更加激烈。

        为了减轻劳役负担和其他负担而与领主展开的斗争,也是常见的现象。黑死病后西欧许多地方的庄园自营地的经营又开始恢复,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迅速增加,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1360年至1370年,英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因劳役增加而产生的摩擦,如斯塔福德郡、瓦威克郡、格罗彻斯特郡、沃彻斯特郡等郡的一些领主的地产上,不断有农民因不愿意为领主犁田、收获或者晒制干草而被领主惩罚。1379年7月伍斯特主教地产上,农奴因不愿意履行领主所要求的劳役而被领主将所有的货物和动产都没收了。1381年的农民起义,不能不说与领主当时在劳役要求上的反动有关。农民们提出的迈尔恩德纲领中第二条就是废除劳役制。1386年10月海尔斯欧文庄园情形基本类似。当领主要求庄园上的佃户宣誓效忠并承担各种劳役时,农民们在两个农奴的领导下拒绝了领主的要求,他们宣布不再做格罗斯特修道院院长的农奴,斗争一直坚持到第二年3月,到复活节时一个领导者被俘死于狱中,另一个失踪,斗争方才平息。农村公社是事实上的农村管理机构,是领主行使其权利的重要代理组织,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利益与各级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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